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豫人职[2008]19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3]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5、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研的教研员,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以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和幼儿园教师除外)晋升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的经历,或完成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
(八)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3年内不得申报。
二、评审条件
(一)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教学工作。结合教学工作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不少于200课时,小学教师不少于4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教学基本功扎实,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至少1年为优秀)。讲授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
教研员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研究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系统承担过1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工作以来,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研究、指导工作累计不少于1年。
(2)完成规定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等工作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60天以上,听课、评课60节以上;市教研员40天以上,听课、评课40节以上;省教研员30天以上,听课、评课30节以上。每学年承担公开课或教师培训课,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绩突出。
(3)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积极参加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参与并完成本学科1项以上教研科研课题。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城市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 、2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县、市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市二等奖以上);或获市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农村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 、2条中必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或2次以上乡、镇中心学校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县二等奖以上);或获县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奖,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评为乡、镇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破格申报人员具备3条以上(其中1、2条为必备条件):
(1)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省教研员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
(2)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课题、教改实验成果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市以上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省教研员获省二等奖以上)。
(3)本人或直接指导的教师2人(次)以上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省教研员本人或直接指导的教师2人(次)以上讲授过省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省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二)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独立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不少于200课时,小学教师不少于4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讲授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优良以上等次。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和校本教材开发研究,并在其中发挥组织领导和骨干作用,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是学校骨干教师。
教研员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研究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悉本学科各种版本的教材,能指导各个年级的教学工作。系统承担过1门以上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工作以来,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研究、指导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
(2)完成规定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等工作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70天以上,听课、评课60节以上;市教研员50天以上,听课、评课40节以上;省教研员40天以上,听课、评课30节以上。每学年承担公开课或教师培训课,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加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1项以上教研科研课题。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城市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 、2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CN刊物上发表1篇并另有2篇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均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部门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
农村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 、2条中必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或2次以上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市二等奖以上);或获市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奖,或直接指导的学生2人(次)以上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奖,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或在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教学第一线连续任教20年以上,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5)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或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
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2条为必备条件),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
(1)在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省教研员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课题、教改实验成果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省教研员获省一等奖)。
(3)本人或直接指导的教师2人(次)以上讲授过省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省二等奖以上(省教研员获省一等奖)、观摩课、示范课。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小学高级教师(不含教研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3)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课题、教改实验成果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获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附 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以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其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取得合格学历证书满2年后,达到相应的任职年限,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本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情况。
三、教学效果须附学校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通过鉴定的项目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成果奖须附研究报告、获奖证书(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班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支教经历须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上注明表彰文件的发文字号。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四、论文均限独著。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五、本条件中所称“市” 指“省辖市”,“县”指“县、县级市、区”;“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以下的学校。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七、担任校级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八、中小学、幼儿园中非教学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非中小学教研人员,根据岗位职责,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以外的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九、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 [2003]2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职 [2003]20 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 [1998]10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二 ○○ 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设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其中,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副高级职务。
三、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制定。
四、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公办、民办)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师职业,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
(六)担任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的,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七)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八)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 4 年以上;
( 2 )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 3 年以上。
2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中等师范学校(含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5 年以上;
( 2 )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4 年以上。
3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 2 )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4 年以上;
( 3 )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2 年以上。
4 、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10 年以上;
( 2 )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8 年以上;
( 3 )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4 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 1 )具有系统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胜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能够指导所教学科的研究性学习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
( 2 )完成学校规定的备课、授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等教学任务和教学工作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 1 / 2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
教学基本功扎实,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内容传授正确完整,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教法灵活,演示熟练,图示准确,重点突出,难点、疑点分析透彻,教学效果良好(其中至少 1 年为优秀),符合评估标准要求。
( 3 )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书育人,将思想道德教育和人文精神培养渗透于教学之中,与教材内容有机结合。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 4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课程)改革实验,能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教学经验总结和教改实验报告。
其他教育机构教学教研人员符合下列要求:
( 1 )具有牢固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研究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胜任一门学科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工作。
( 2 )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完成规定的教学研究、教学指导和教学评估工作任务。积极承担培训、指导教师的任务。
2 、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城市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 4 条以上),其中 1 、 2 、 3 条中须具备 1 条以上:
( 1 )讲授过县、区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省、市属重点高中教师讲授过学校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 2 次以上。
( 2 )在 CN 刊物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1 篇;或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交流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 2 篇以上。
( 3 )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在培养学生个性特长等方面成绩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县、区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活动中获奖,同时本人被授予优秀辅导教师。
( 4 )教师节期间,获得县、区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 5 )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 6 )担任班主任工作 3 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区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农村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 4 条以上),其中 1 、 2 、 3 条中须具备 1 条以上:
( 1 )中学教师讲授过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小学教师讲授过乡、镇统一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
( 2 )在 CN 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1 篇;或在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交流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 2 篇以上。
( 3 )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在培养学生个性特长等方面成绩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县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活动中获奖,同时本人被授予优秀辅导教师。
( 4 )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 5 )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 6 )担任班主任工作 3 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乡、镇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其他教育机构教学教研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 3 条以上),其中第 1 条为必备条件:
( 1 )在 CN 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2 篇以上;或参与撰写教育教学著作(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或省地方课程教材(本人撰写 1 万字以上)。
( 2 )主持的教学研究课题(含自制教具、教学课件)获市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主持的教改实验成果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 3 )直接指导的教师 2 人(次)以上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并获奖。
( 4 )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三)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 1 )具有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深刻、透彻的理解,并在教学中灵活运用;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能独立开设本学科选修课和知识讲座;在本学科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 2 )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备课、授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等教学任务和教学工作量。兼职教学的校级人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 1 / 3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效果优良(其中至少两年为优秀),符合评估标准要求。
( 3 )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善于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书育人,将思想道德教育和人文精神培养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 4 )具有独立进行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的能力,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并在其中发挥组织领导和骨干作用。能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经验总结和教改实验报告。
( 5 )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在专业水平、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方面均有显著提高。
其他教育机构教学教研人员符合下列要求:
( 1 )具有系统、坚实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研究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深刻、透彻的理解,并能灵活运用;熟悉本学科各种版本的教材,能指导各个年级的教学工作;胜任本学科的教研指导工作。
( 2 )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完成规定的教学研究、教学指导、教学评估和教师培训工作任务。教学指导效果显著,所指导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有明显提高。
2 、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城市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 4 条以上),其中 1 、 2 、 3 条中须具备 1 条以上:
( 1 )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并获二等奖以上。
( 2 )在 CN 刊物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2 篇以上;或在 CN 刊物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1 篇,另有 2 篇论文获市以上优秀教育教学论文二等奖以上;或参编省地方课程教材(本人撰写 1.5 万字以上)。
( 3 )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培养学生个性特长等方面成绩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活动中获奖,同时本人被授予优秀辅导教师。
( 4 )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部门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获得省学科带头人称号。
( 5 )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部门综合表彰。
( 6 )担任班主任工作 3 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农村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 4 条以上),其中 1 、 2 、 3 条中必须具备 1 条以上:
( 1 )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
( 2 )在 CN 刊物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1 篇;或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交流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 2 篇以上;或参编省地方课程教材(本人撰写 1 万字以上)。
( 3 )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培养学生个性特长等方面成绩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活动中获奖,同时本人被授予优秀辅导教师。
( 4 )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获得市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省骨干教师。
( 5 )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或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以上教育部门综合表彰。
( 6 )担任班主任工作 3 年以上,所带班级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或在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教学第一线连续任教 20 年以上,受到县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其他教育机构教学教研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 3 条以上),其中第 1 条为必备条件:
( 1 )在 CN 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3 篇以上,其中至少 1 篇发表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或参与撰写教育教学著作(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或省地方课程教材(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 2 )主持的教学研究课题(含自制教具、教学课件)获省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主持的教改实验成果通过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 3 )直接指导的教师 2 人(次)以上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并获二等奖以上。
( 4 )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 3 条):
( 1 )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并获一等奖。
( 2 )在省级以上 CN 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3 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 3 )教师节期间,获得省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获得省学科带头人称号。
附 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破格人员除学历要求外)、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情况。
三、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教学效果须附学校教学效果评估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通过鉴定的项目须附鉴定证书;班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四、本条件中所称 " 市 " 均指 " 省辖市 " ; " 城市学校 " 指驻地在县城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级中学), " 农村学校 " 指驻地在乡、镇以下的学校。
五、本条件中所称 " 以上 " 、 " 以下 " 均含本级。
六、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 [1998]10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