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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路事业和公路产业的关联与互动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9-25 22:10人气:

  摘 要:公路事业与公路产业具有相同的产品属性和社会功能,二者表现在单位性质、调控方式、投资渠道、经营方式等方面上的差异,他们都着眼于提高我国公路发展水平,确保道路设施的服务功能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和谐发展。在推动我国公路建设中,对二者既要区别对待,更要推进两者互动,促进发展。

  关键词:公路事业;公路产业;公共产品

  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尤其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公路交通事业进入了快速、健康的发展轨道,其管理体制、投融资方式及经营模式正在发生着变化,公路行业正经历着从传统的社会系统中的纯公益事业向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生产性行业演变,呈现出一定的产业特征。在目前的公路体制改革中,还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研究,本文拟对公路事业与公路产业的共同特征、区别及二者互动原因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丰富我国公路产业相关理论。

  1.公路事业与公路产业的共同特征

  1.1公路事业与公路产业产品的属性相同

  公路事业与公路产业的产品都是公路,公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路是满足大众的出行需求和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产品。公路是人类通过自身的劳动所形成的有目的的、具有一定形态的劳动产品,包括有助于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桥梁、隧道、渡口及其其他附属设施。作为人们有目的的劳动生产物,公路的使用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公路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促使商品流通、加快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满足社会公路客货运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为整个社会和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运行条件,是社会、经济、文化及国防的重要支撑力量,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社会性。

  1.2公路事业与公路产业的社会功能相同

  公路是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公路发展状况和建设成果,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提高的直接体现,是推动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力量。一条公路建成通车后,不仅在降低运输成本、缩短运输里程、促进公路沿线经济发展等方面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在国防行政管理、民族团结与交流等方面产生重要的社会效益。公路产业化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道路设施的服务功能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和借助产业政策、产业管理,以最低的成本消耗,达到最佳的产业经济效益和外部经济效益,全面实现等级公路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公路事业与公路产业都着眼于提高我国公路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和谐发展。因此,公路事业与公路产业都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相同的社会功能。

  2.公路事业与公路产业的区别

  2.1公路事业与公路产业根源于纯公共物品、准公共产品的不同公路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是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以整个社会为对象,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可以无偿获取以满足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它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边际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纯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由理性的盈利性组织来提供,需要由市场以外的集体选择机制来进行,如政府组织和非盈利性组织。

  公路产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可以归为准公共物品,当消费者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时其边际成本开始上升,随规模的继续扩大其边际成本逐渐增加的公共物品,它可以部分由市场提供、也可以部分由政府提供,其使用具有局部非竞争性和局部非排他性。具有准公共物品特点的设施和服务,在拥挤到来之前增加若干消费者并不会增加边际成本,但拥挤程度的提高会增加成本,它们便具有可排他性,因此准公共产品可以收费也可以提供免费服务[1]。 依据准公共产品属性收费的道路,在资本经营及收费经营中,随着投资的回收、投资主体地位的弱化、资产的所有权的转移,公路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将随之减弱或消失,公益属性将逐渐增强,依赖于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公路经营的经营权也随之减弱或消失,从而公共商品属性增强。

  2.2公路事业单位与公路产业单位性质不同

  公路事业单位从经济活动角度看基本没有收入,不搞经济核算,全部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是政府部门的附属单位,以行政方式管理,不拥有完整意义上的法人财产。

  公路产业单位是企业单位,以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进行经营活动,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以赢利为目的进行工商登记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享有完全意义上的财产权[2]。公路产业是由企业群组成的,是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以追求利润、产品的价值补偿和增值为目标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路产业常常把利润放在首位,同时兼顾社会效益。

  2.3公路事业单位与公路产业单位的调控方式不同

  对事业单位,国家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对其所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等进行直接调控。对企业单位,一般地说,是以间接调控为主,其方式主要有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价格杠杆等。国家通过这些方式对企业进行规范以及对企业按社会效益原则进行引导。

  2.4公路事业单位与公路产业单位投资渠道不同

  任何产品的生产都需要资金,公路也不例外,但公路事业与公路产业的投资渠道却各不相同。公路事业的生产资金一般由国家或社会提供,因社会制度而异,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家近年来大力提倡民间投资进入公路产业,多方筹集资金发展公路产业, 吸纳除国家财政或规费投资以外的银行贷款、债券、外资、个人投资、股票等资本市场的商业资金,通过收费经营偿还贷款或支付利息,已成为发展公路产业的重要途径。

  2.5公路事业单位与公路产业单位经营方式不同

  公路事业机构有严格的准入条件,且多为政府事业部门和部分事业单位性质,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团体,不拥有完整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权。他们的主要经营目标在于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经济上有各种政策优惠,受政府行政干预和管辖[3]。其中,建设纯公共公路的部门资金完全来源于国家财政开支、社会赞助,建设准公共公路的部门资金来源于一部分来自于政府扶持、社会赞助,另一部分通过事业单位半企业化运作,进行自我创收。

  公路产业机构自由进入,公平竞争,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享有完全意义上的财产权。各主体根据市场需要,以市场为中介进行产业化运作,运用公司化管理,依法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按照产业运作方式和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优化,努力达到最适合生产规模、单位生产费用的界点。

  在具体实践中,对公路管理模式以下几方面展开的:公路收费经营型项目基本都是企业实体管理,公路收费还贷型项目部分实行公司制,其余正在由事业管理向企业管理转制;非收费道路一般都在实行事业管理,许多省市的基层项目,也正在尝试费用包干、项目承包等[2]。

  3.公路事业与公路产业的互动发展

  3.1公路事业和公路产业互动发展的原因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运输结构的较大调整,对运输提出了更高要求,形成对发展公路的强大需求和外在压力。虽然政府应该提供这样的公共物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路事业,但公路技术等级高、通行能力大、建设成本高、投资大、回收周期长,公路事业难于完全依靠自身直接的盈利来解决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公路基础设施强大需求与传统体制下的有效投资供给严重短缺的矛盾,迫使公路管理行业冲破传统投融资体制束缚,引入超常规发展模式,促成公路企业的迅速增加和公路资产的迅速膨胀,从而构成相对独立产业的基本规模,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增强自身的发展活力。

  同时,公路产业的发展也需要公路事业为其提供好的环境、政策支持等,公路产业才能不断创新,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国家在经济大发展时期,实施交通设施的经济拉动战略,给公路建设以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降低了投资风险,成为公路快速发展的推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是公路产业化的可靠保证,有利于公路企业的良性发展,实现公路网络的逐步升级。

  因此,公路事业与公路产业要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形成合力,充分显示各自特征和发挥各自作用,推动我国公路建设。

  3.2促进公路事业和公路产业互动发展

  积极发展公路产业,为公路事业提供资金支持和动力牵引。积极发展公路产业,公路资源产业化方式的运作,可以创造新的社会财富,使国家有更多的物力和财力用以支持公路事业的发展。在市场取向的改革过程中,发展公路产业,在公路产业发展的牵引下,公路事业也必将不断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通过加强自身改革,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自我创新,使传统公路事业焕发生机和力量。

  公路事业单位要强化对公路产业监督,制定公路法规、标准,加强建设的监督审计,试经营代理制、养护市场化等,公路产业自身也要增强管理透明度和法治化,以降低管理和经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公路事业单位还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督,确保公路的保值增值,保收费期满后,把状态良好的公路无偿交还公路主管部门[4]。

  公路事业和公路产业在社会主义公路建设中虽然有着各自不同的角色定位和功能,但他们互为两翼,既要区别对待促进发展,更要推进两者互动,促进两者的互动发展,将不断增强我国公路建设国力,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充分发挥公路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深层作用。

  参考文献:

  [1] 贺宏斌.[1]公路路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政策指南[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2] 雷孟林.[3]公路交通法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3] 王国清,王秉纲.[4]论中国公路的产业属性及高速公路产业化[J]. 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学报,2000,(4).

  [4] 周国光.论公路的商品属性[J]. 综合运输,

  [5] 樊建强,徐海成.[2]高速公路产业化及其产业属性探析[J].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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