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投稿从犯罪学角度分析拐卖儿童罪
提要: 拐卖儿童犯罪在我国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治理拐卖儿童犯罪,除了对拐卖者重拳出击外,还应对孩子加强社会常识的教育,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对收买者给予严厉打击。文章发表在《法学杂志》上,是法律论文投稿范文。
近年来,拐卖犯罪在我国出现了上升势头,尤以拐卖儿童罪为甚。丢失孩子,成为许多家庭不能承受之痛,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纵观近些年的打拐行动,力度不可谓不大,刑罚不可谓不重,但是拐卖儿童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而且在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严厉的刑罚并非遏制拐卖犯罪的灵丹妙药,仅从刑法学角度探讨拐卖犯罪的治理是治标而不治本的。而犯罪学以探讨犯罪原因、寻找犯罪对策为己任,可以从理论上阐明拐卖儿童罪的成因及对策,有助于我们认清犯罪形势、铲除犯罪土壤、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拐卖儿童罪的历史沿革及其现实特点
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1997年修订刑法时,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纳入刑法,基本延续了“决定”的内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打拐战役。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打拐连续进行了四次,成效显著。2000年以后的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每年有2,000起左右。然而,2007年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拐卖儿童的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而且近年来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犯罪特点也悄然发生变化,犯罪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具体表现在:一是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拐卖儿童的组织成员可以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以女性为主。二是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的盗抢儿童犯罪日益突出。三是拐卖行为往往多次转手,犯罪成员之间单线联系,致使被拐儿童下落难寻,造成解救困难。四是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五是拐卖、拐骗儿童,强迫从事乞讨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越来越多。六是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由于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拐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拐卖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要求严惩拐卖犯罪、保障孩子安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自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① 但良好的愿望和艰苦的努力仍无法遏制犯罪浪潮的上涨,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拐卖犯罪久打不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