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福利保障事业发展的问题
夏德乾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同时也应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福利保障 问题 对策
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存在的矛盾。
1、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表现在保障对象和范围相对集中在城市,就业与福利高度集中的局面仍很突出,同时保险形式单一,规模较小,保障功能弱。企业承担了大量的政府和社会职能,生产功能削弱,无法抵御竞争和开放所带来的风险,这种福利单位的自我封闭与保障事业的社会化发展相矛盾,造成社会保障成本高、效益低、布局不合理,进而导致劳动力难以在不同所有制之间流动,破产难以推行,企业优化劳动组合难以完全实施。
2、资金来源单一,造成运行机制的不合理。 国家承担一切保障,国家与企业负担日益加重,保障事业经费短缺,制约着保障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保险的给付与保险缴纳相脱节,从面造成居民消费结构的不合理,淡薄了自我保障的意识,助长了依赖心理,诱发保险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
3、就业与保障合一的体制与市场机制的竞争、高效、 创新的精神相悖。其结果是企业的福利基金增长快,挤占了企业的生产基金,影响了企业的自我发展;企业办社会影响了企业家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占领市场;就业保障助长了职工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依赖思想,不利于调节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以及全面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自己的潜能。
4、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管理, 表现在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一直得不到妥善的解决。据了解,1993年收取的社会保险基金总数420亿, 社会保险总支出购买国库券80亿,地方财政、政府部门动用了31亿,存入财政专户16亿,现结余125亿。如果投资问题解决不好, 基金会就会严重贬值,必须尽快解决。
5、管理体制不顺,立法工作滞后。政出多门,项目多头管理, 机构重叠,业务交叉,相互掣肘,矛盾很多,影响着改革的进程。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统一的领导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立法、统一监督,因此产生了难以界定管理责任制的结果。
三、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改革的策略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在较长时期内我们不可能建立起一个高水平的普救性社保体系,而只能选择一个补救性模式,对此,我们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1、社保体系的作用应强调雪中送炭,将目标瞄准在最需救助的贫困群体上。有统计显示,贫困率越高,社会越不和谐;贫困人口就越多,社会越不稳定;贫困既不利于经济的长期发展,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障碍。由于社保制度目前覆盖的主要是城镇人口,贫困群体绝大部分集中在农村,所以,社保体系的减困作用十分有限,即使在城镇,与国外相比,其减困作用也存在较大差距。
2,在提高对弱势群体瞄准精确度的同时,要加大非缴费型社保制度(如低保和其他救助扶贫项目)的相对支出规模。在过去的30年里转移支付对减困发挥了巨大作用,农村贫困率从1978年的31%下降到现在的2.5%,但这个贫困线标准还很低,它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一直沿用至今,在人均GDP已翻了好几番的今天,显然已不能适应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3,福利制度应保护和发挥而不是排斥和拒绝市场本应发挥的作用,应为市场功能和社会功能留出一定的“剩余”空间,为中产阶级获取更多的市场福利创造良好的条件,集中财力,将老年贫困和弱势人群作为主要救助对象,使这两个群体成为社保体系的真正受益者、社会制度的忠诚者、社会和谐的支持者,而不是相反。
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博弈和推诿现象十分严重,交易费用巨大,效率十分低下。
5、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 社会逐渐成为一个“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大熔炉,作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只有不断提高和武装自己,拥有丰富的知识,掌握最新的技术,这样才能在早已过剩的劳动力市场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目前我国文盲还很多,劳动者的文化知识素质普遍偏低,这对已经很紧张的劳动就业市场无疑是雪上加霜,解决这一问题只有依靠教育,扩大成人教育和在职教育,普遍提高各个层次的劳动者素质,同时,每个劳动者本身也必须树立一种危机意识,努力使自己接受培训和再教育。
6、调整政府和企业的角色定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保障,对于增强员工的向心力,促进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但社会保障事业还离不开政府的行为,只有政府才能通过特殊的手段,筹集资金、建立制度,为广大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这方面,其他国家各有特点、各有利弊。在欧美各国,政府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但员工与企业的凝聚力不强,并出现了只依靠社会救济生活的“不工作者”。相反,主要由企业办福利的日本,将社会保障与工作业绩相联系,推动企业的发展,即所谓“公司福利主义”,但这一体制缺乏整体性的制度安排,而且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存在不平衡,企业包袱逐步加重。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主体应该是政府和企业的结合,以政府为主的模式。
7、加强关系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社会保障是一种政府行为,有相对的稳定性。立法后,可以通过法律的约束和强制手段避免在执行和操作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尽快制订出统一的社会保障基本法,使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运用范围、项目、待遇享受条件、基金筹集、管理机构等等,在法律上规定下来,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认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包括范围和种类在内。在范围上,应包括从城市到乡村各个阶层的对象在内;在种类上应包括从人的生、老、病、死的各个方面。进行税制改革,全面筹集保障基金。政府应调高个人所得税,并对高消费领域实施较高的消费税,这可以作为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补偿性措施。控制保障基金的提取比例、积累幅度,确保其保值、增值。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投资的比例要与整个社会的经济和人口变化相协调,在经济高涨时,要使保障基金有较大的积累,在经济衰退时,又能保证国民最基本的生活。同时,为了使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还要进行必要的投资,投资要求是安全可靠的,并能升值。第四,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立统一协调的社会保障机构,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卫生、银行、工会和保险公司等部门的运作,影响而广、工作量大,应有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规划、统一监督。
论文总结:
政府须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促使社会福利从照顾弱者向普惠全民转变。在体系建设目标方面,我国的社会福利应以社区服务为基础,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受助者自助的各种社会化福利服务(包括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残疾人福利、住房福利、教育福利等)及相应的福利津贴为主体,以职业福利为补充。在保障内容方面,需要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与民生诉求升级向更广阔的领域延伸。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将向定型、稳定、可持续的发展阶段迈进,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将逐步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