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9-25 19:10人气:
关键词:工会参与,劳动争议,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劳动关系已形成了多样化、复杂化、市场化的特点,引起了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冲突,由于受到劳动关系客观发展条件的影响,劳动争议也时有发生。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力度,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把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是工会履行其基本职责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是《劳动法》、《工会法》等诸多法律赋予工会的职权。近年来,随着各类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动争议问题正在以数量的增加,种类的繁多,处理难度加大的形式出现。对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工会组织,是一种严峻的考验。笔者认为,工会在参与企业劳动争议问题处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和克服。
一、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调查,工会在参与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劳动监察力度加大,但对企业的某些违法现象还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二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益地位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问题。三是企业经营者在管理中存在着有法不依的现象,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四是工会组织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中有为难情绪。
二、问题探源
从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情况看,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首先,一些劳动监察部门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劳动监察的职能没有足够的重视,对个别企业的违法现象往往处于无力管或管不彻底的状态,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日渐增多。其次,国家虽然出台了《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劳动争议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实中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时,往往忽视两者之间的平等性,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天平的失衡。再次,个别企业或经济组织拒缴、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或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给职工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和劳动保护用品等,违法的行为合法化。第四,企业经营者对法律赋予工会组织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职能认识不足,难以健全正常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问题处理时,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经营者的脸色行事,“工会干部是经营者的‘代言人’而非劳动者的‘娘家人’”。
三、克服的对策
为使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避免劳资纠纷、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中,至少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落实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经营者要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逐步克服“工资表上扣保费,社保帐户不见钱”、“工资包揽一切”等现象。逐步改善劳动卫生条件,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上级工会组织要和劳动监察部门配合,把维权和监察的重点放在民营企业,把劳动者的上访转变为“下访”,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进行劳动监察。对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从法律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和进步的“推进器”,是促进企业向前发展的前提条件。劳动者要努力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对待自己是国家主人、企业重大利益的相关者、企业雇佣者的三重身份,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
苦的优良传统,增强在民营企业工作也是为国家经济建设做贡献的意识,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多做贡献。企业经营者要懂得尊重劳动者地位的科学内涵,支持劳动者在行使权利、享受利益上摆脱从属性的弱势心理,建立以集体合同为基本形式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真正实现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两者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3.预防劳动争议问题,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是重大问题必须从源头参与。工会要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等具体工作,力争摆平企业劳动关系对等的位置,防止劳动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失衡;代表职工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重大改制方案的出台等工作,防止企业决策时简化民主程序。二是工会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对职工的热爱心,深入到职工群众当中,发现劳资矛盾苗头,要做好耐心说服、极力劝导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工作,尽量避免劳资纠纷。三是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会系统自下而上的劳动争议问题和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工作机制,把劳动争议问题由事发后的被动防守转向事发前的积极引导。四是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的方法。第一,一般争议问题个别协商。凡涉及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范围较小的劳动争议问题,工会应了解引发争议问题的原因,找出问题的关键;围绕“关键”问题面对面的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性的处理意见;召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开会,通报和确认处理意见,确定执行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第二,范围较大的争议问题集体协商。凡与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劳动争议问题,由企业行政和工会通过协商谈判,形成双方共同认可的协商调解程序;按照调解程序召开双方争议当事人参加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需要调解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调解,形成当事人双方共同接受的文字协议,签字认可。第三,内部调解不了的争议问题仲裁处理。对于采用协商调解方法难以解决的劳动争议问题,采用依法仲裁的法律强制性处理。在依法仲裁中担任兼职仲裁员的工会代表,要自始至终的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认识、对待和处理问题。如果参与仲裁的工会代表面临的是由于职工的法律观念淡薄,自我约束能力差,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而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工会代表必须从教育职工增强法律观念角度出发,指导职工学习和运用法律正确对待和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服从企业大局,维护企业利益,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积极努力。
4.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会经费是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等活动的资金保证。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要求,按时足额划拨工会经费,对拖欠经费数额较大的企业,上级工会组织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一是加大地税部门代征力度,保证工会经费的按时收缴。二是对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要通过媒体暴光,督促其划拨经费。三是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劳动关系已形成了多样化、复杂化、市场化的特点,引起了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冲突,由于受到劳动关系客观发展条件的影响,劳动争议也时有发生。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力度,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把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是工会履行其基本职责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是《劳动法》、《工会法》等诸多法律赋予工会的职权。近年来,随着各类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动争议问题正在以数量的增加,种类的繁多,处理难度加大的形式出现。对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工会组织,是一种严峻的考验。笔者认为,工会在参与企业劳动争议问题处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和克服。
一、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调查,工会在参与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劳动监察力度加大,但对企业的某些违法现象还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二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权益地位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问题。三是企业经营者在管理中存在着有法不依的现象,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四是工会组织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中有为难情绪。
二、问题探源
从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情况看,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首先,一些劳动监察部门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劳动监察的职能没有足够的重视,对个别企业的违法现象往往处于无力管或管不彻底的状态,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日渐增多。其次,国家虽然出台了《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劳动争议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实中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时,往往忽视两者之间的平等性,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天平的失衡。再次,个别企业或经济组织拒缴、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或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给职工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和劳动保护用品等,违法的行为合法化。第四,企业经营者对法律赋予工会组织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职能认识不足,难以健全正常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问题处理时,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经营者的脸色行事,“工会干部是经营者的‘代言人’而非劳动者的‘娘家人’”。
三、克服的对策
为使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避免劳资纠纷、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中,至少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落实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经营者要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逐步克服“工资表上扣保费,社保帐户不见钱”、“工资包揽一切”等现象。逐步改善劳动卫生条件,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上级工会组织要和劳动监察部门配合,把维权和监察的重点放在民营企业,把劳动者的上访转变为“下访”,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进行劳动监察。对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从法律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和进步的“推进器”,是促进企业向前发展的前提条件。劳动者要努力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对待自己是国家主人、企业重大利益的相关者、企业雇佣者的三重身份,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
苦的优良传统,增强在民营企业工作也是为国家经济建设做贡献的意识,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多做贡献。企业经营者要懂得尊重劳动者地位的科学内涵,支持劳动者在行使权利、享受利益上摆脱从属性的弱势心理,建立以集体合同为基本形式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真正实现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两者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3.预防劳动争议问题,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是重大问题必须从源头参与。工会要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等具体工作,力争摆平企业劳动关系对等的位置,防止劳动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失衡;代表职工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重大改制方案的出台等工作,防止企业决策时简化民主程序。二是工会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对职工的热爱心,深入到职工群众当中,发现劳资矛盾苗头,要做好耐心说服、极力劝导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工作,尽量避免劳资纠纷。三是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会系统自下而上的劳动争议问题和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工作机制,把劳动争议问题由事发后的被动防守转向事发前的积极引导。四是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的方法。第一,一般争议问题个别协商。凡涉及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范围较小的劳动争议问题,工会应了解引发争议问题的原因,找出问题的关键;围绕“关键”问题面对面的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性的处理意见;召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开会,通报和确认处理意见,确定执行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第二,范围较大的争议问题集体协商。凡与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劳动争议问题,由企业行政和工会通过协商谈判,形成双方共同认可的协商调解程序;按照调解程序召开双方争议当事人参加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需要调解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调解,形成当事人双方共同接受的文字协议,签字认可。第三,内部调解不了的争议问题仲裁处理。对于采用协商调解方法难以解决的劳动争议问题,采用依法仲裁的法律强制性处理。在依法仲裁中担任兼职仲裁员的工会代表,要自始至终的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认识、对待和处理问题。如果参与仲裁的工会代表面临的是由于职工的法律观念淡薄,自我约束能力差,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而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工会代表必须从教育职工增强法律观念角度出发,指导职工学习和运用法律正确对待和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服从企业大局,维护企业利益,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积极努力。
4.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会经费是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等活动的资金保证。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要求,按时足额划拨工会经费,对拖欠经费数额较大的企业,上级工会组织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一是加大地税部门代征力度,保证工会经费的按时收缴。二是对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要通过媒体暴光,督促其划拨经费。三是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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