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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现状调研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9-25 19:10人气:
  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村镇建设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新的问题随之产生,引起政府的关注。
  在当前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截至2004年底,我国农村住宅投资已经超过2300亿元,全国村镇房屋建设量近年来一直都维持在8亿平方米左右,其中,住宅达到6亿多平方米。村镇建设的发展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作用,但也随之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
  1、由于村镇建设规模巨大;村委会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及合同管理的定位不准、职责不清;一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的管理不到位;竣工分户验收把关不严致使一些村镇改造工程的合同履行出现偏差;
  2、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通病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村民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 构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责权明晰,各尽其责
  (一)村镇改造回迁工程所涉及的各社区居(村)委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以村民自荐、社区居(村)委会推荐、开发建设单位认可的方式成立专职的安置房村民质量监督小组(以下简称村民监督小组),村民监督小组组长应由社区居(村)委会分管建设的副主任担任,小组成员一般应由具备一定建筑施工经验的人员组成,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5人。村民监督小组受社区居(村)委会委托开展工作,社区居(村)委会负责村民监督小组工作的日常管理。村民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能包括:1、参与回迁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2、代表社区居(村)委会参与回迁安置房屋工程质量管理;3、代表社区居(村)委会监督村庄改造合同的执行情况;4、代表社区居(村)委会参与地基基础、主体、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及综合竣工验收;5、代表社区居(村)委会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与社区全体居民、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反馈传递相关信息;6、向区有关部门报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发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建设质量全面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开工手续,施工现场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质量的检查、控制和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村民监督小组的工作并设专人与村民监督小组保持联系,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工程开工前将社区居(村)委会认可的村民监督小组名单报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规范、标准和设计方案等要求开展工作,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做法。对村民监督小组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及时予以答复。
  (四)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公司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村镇改造回迁工程质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机构每月到工地检查不得少于2次,项目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工程规模,配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2至3人)并切实履行职责。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保质按期完成。应积极支持、配合村民监督小组的工作,不得阻挠,对村民监督小组提出的有关质量问题及时予以整改落实。
  (五)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及工程规模,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4至12人)并切实履行职责。监理单位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积极支持、配合村民监督小组的工作,不得阻挠,对村民监督小组提出的有关质量问题及时监督施工单位予以整改落实。
  二、突出关键环节,强化对村镇改造回迁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
  (一)加强对村镇改造回迁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1、在回迁工程的设计方案形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村民监督小组和设计单位共同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中的户型设计、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建筑做法和功能配套设置等内容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村庄改造合同的相关要求。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结束后,各方签证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书。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该评审意见书。
  2、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加强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和监控,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
  2、确需对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青建发[2008]9号)及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
  1)涉及重大变更(青建发[2008]9号第四条规定内容)或引起村庄改造合同相关内容变化的变更,开发建设单位应征求村民监督小组意见后方可实施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重大变更原审查机构审查。应征求村民监督小组意见而未征求的或不同意或未经审查同意的设计变更,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和施工。
  2)住宅项目设计变更涉及到住房面积结构比例调整的,应报有关部门重新进行住房面积结构比例核算。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重新报审并批准后方可实施。
  3)、对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或相同资质等级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并加盖单位资质证章后交付开发建设单位使用。
  (三)加强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检验工作的管理,杜绝不合格产品用于建筑工程中。
  1、开发建设单位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监理、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上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现场验收和检验、复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按规定应见证取样送样或抽检的建材产品,施工单位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现场抽样检验。
  (四)充分发挥社区居(村)委会在村镇改造回迁工程管理中的作用,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体系
  村民监督小组成员可代表社区居(村)委会参与以下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1、参加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等活动。
  2、参加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3、参加处理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会议或例会。
  4、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和工程实体质量的进行监督检查。
  村民监督小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责任单位反馈,各责任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不得推委扯皮。村民监督小组认为问题较为严重或者有关责任单位拒不按规定整改的,可及时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处理。
  三、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各项措施,强化工程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努力消除质量通病,确保安置房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增强通病治理意识,强化内部管理和过程质量控制,将《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作为日常通病治理工作的指南和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在严格执行《二十条》的同时,遵照《住宅工程部分通病治理工艺做法》施工,努力消除质量通病。未执行《二十条》规定的,工程不予以验收备案。
  (二)强化分户验收,保证安置房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1、分户验收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开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村民监督小组成员、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2、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依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执行。分户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在分户验收记录(户内、公共部位两部分)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村民监督小组在物业公司栏目内签证。
  3、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村民监督小组在物业公司栏目内签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五份,建设、施工、监理及社区居(村)委会、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留存一份。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4、未经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或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6、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对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时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责令建设单位终止验收、限期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评价。
  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回迁安置房工程质量的管理,促进质量水平的提高,切实保障广大拆迁安置户的利益。
  (一)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村民监督小组的技术培训,提高其质量意识和专业技术管理水平。
  (二)强化现场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要重点监督建设各方是否履行了法定的质量责任、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规范、纠正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广大拆迁安置户的利益。
  结语
  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广大拆迁安置户的利益,避免出现因建筑质量而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针对村镇改造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已势在必行。相信,通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过程控制、强化工程验收等措施,一定会对村镇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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