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中通过合法程序确立不合理造价的几种手段及防范措施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9-25 19:10人气:
摘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中发现,通过合法程序确立不合理工程造价的现象时有发生,审计机关应发挥我们的审计监督职能,主动介入,事先防范,并根据犯罪分子可能采用的手段进行事先监督。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 不合理造价 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因此,近十几年来,我们国家在如何有效监管政府投资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并在实践中制定完善了一系列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对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行为,有效防范职务犯罪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基础设施及其它社会公共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在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大规模政府投资项目的拉动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最早摆脱危机并实现产业复苏的国家之一,为全球成功摆脱金融危机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我们的制度、法律和法规仍有不完善的地方,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腐败的空间,笔者多年来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中发现,通过合法程序确立不合理工程造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普遍采用的手段主要有下面几种形式。
1、 通过工程招标形式,将整个工程造价予以合法化。
笔者在审计中发现许多政府投资的土石方工程,不管是招标还是不招标,其结算方式都是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确定一个基价,比如规定:每公里每立方米土的单价是多少,土方工程量都是现场按实测量。事前不知道具体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当工程完工后,土方工程量都是人为测量或钻探测量确定,综合单价由运土距离决定,而运土距离也是由甲方双方现场测量确定(测定距离后再计算综合单价)。这样整个土方工程造价都是充满了不确定性,然而这种工程结算方式他们已通过工程招投标的形式予以合法化,2006年以来我们在审计的多个项目中都发现大量的违规资金流出,但因他们都已合法化而无法追回,结果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2、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通过设计招标文件来人为提高准入门坎,从而提高工程造价。
笔者在审计好几个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时发现:本来属于施工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只要具备资质的企业都可以完成,但他们设计招标文件的时候却过分强调投标单位的过往业绩及企业资质等,而不是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投资费用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区间值很小,根本无法充分竞价,而且评分标准极不合理,结果最后的中标单位基本是他们预先确定的队伍。尽管我们在这些项目的审计中都会接到不少举报,但最后都因招标程序合法而不了了之。
3、通过施工合同的形式降低施工单位的风险,增加工程造价。
笔者发现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中,施工单位往往通过勾结政府中的一些腐败分子,采用修改格式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增加诸如“非甲方和乙方意愿所发生的事件”等条款,为乙方逃避责任以及随意增加工程造价埋下伏笔,如在以后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塌方、断桩、甚至施工事故等事项,乙方都可以根据此条款要求免责,并要求甲方增加工程造价或负担经济责任,特别是隐蔽工程,乙方更是和甲方现场监管人员串通一气随意增加工程量,蒙骗国家。
针对上述几种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审计机关应发挥我们的审计监督职能,主动介入,事先防范,并根据犯罪分子可能采用的手段进行事先监督。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 针对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政府投资的土方工程在招标前应有准确的工程量预算和科学的计算方式,并采用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公开招标,建设单位应将填土过程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土石方下沉,填土边坡处理,填土标高,土方测量办法等内容)全部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不留漏洞,中标后只能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执行,减少人为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投资。
2、针对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应对招标单位拟定招标文件进行事先审计和审阅,然后他们才能对外公告,这样就可以防止出现工程项目和企业资质不相称的问题,另外对招标评分办法作出适当调整,将绩信标的满分值由55分调整为43分,将经济标满分值由20分调整为32分,具体为经济标每下浮1%得2分改为得1.6分,这样就将投标设置的最高上限与最低下限的幅度提高了10%,在不影响中标单位资质要求的前提下,却能降低10%的政府投资额。
3、针对第三种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在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事先审计中关于“不可抗力”这条一定要采用国家通用格式的合同条款执行,以堵塞施工合同中的漏洞,同时还有防止他们利用合同的其他条款来侵占国家的利益。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 不合理造价 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因此,近十几年来,我们国家在如何有效监管政府投资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并在实践中制定完善了一系列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对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行为,有效防范职务犯罪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基础设施及其它社会公共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在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大规模政府投资项目的拉动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最早摆脱危机并实现产业复苏的国家之一,为全球成功摆脱金融危机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我们的制度、法律和法规仍有不完善的地方,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腐败的空间,笔者多年来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中发现,通过合法程序确立不合理工程造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普遍采用的手段主要有下面几种形式。
1、 通过工程招标形式,将整个工程造价予以合法化。
笔者在审计中发现许多政府投资的土石方工程,不管是招标还是不招标,其结算方式都是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确定一个基价,比如规定:每公里每立方米土的单价是多少,土方工程量都是现场按实测量。事前不知道具体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当工程完工后,土方工程量都是人为测量或钻探测量确定,综合单价由运土距离决定,而运土距离也是由甲方双方现场测量确定(测定距离后再计算综合单价)。这样整个土方工程造价都是充满了不确定性,然而这种工程结算方式他们已通过工程招投标的形式予以合法化,2006年以来我们在审计的多个项目中都发现大量的违规资金流出,但因他们都已合法化而无法追回,结果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2、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通过设计招标文件来人为提高准入门坎,从而提高工程造价。
笔者在审计好几个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时发现:本来属于施工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只要具备资质的企业都可以完成,但他们设计招标文件的时候却过分强调投标单位的过往业绩及企业资质等,而不是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投资费用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区间值很小,根本无法充分竞价,而且评分标准极不合理,结果最后的中标单位基本是他们预先确定的队伍。尽管我们在这些项目的审计中都会接到不少举报,但最后都因招标程序合法而不了了之。
3、通过施工合同的形式降低施工单位的风险,增加工程造价。
笔者发现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中,施工单位往往通过勾结政府中的一些腐败分子,采用修改格式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增加诸如“非甲方和乙方意愿所发生的事件”等条款,为乙方逃避责任以及随意增加工程造价埋下伏笔,如在以后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塌方、断桩、甚至施工事故等事项,乙方都可以根据此条款要求免责,并要求甲方增加工程造价或负担经济责任,特别是隐蔽工程,乙方更是和甲方现场监管人员串通一气随意增加工程量,蒙骗国家。
针对上述几种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审计机关应发挥我们的审计监督职能,主动介入,事先防范,并根据犯罪分子可能采用的手段进行事先监督。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 针对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政府投资的土方工程在招标前应有准确的工程量预算和科学的计算方式,并采用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公开招标,建设单位应将填土过程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土石方下沉,填土边坡处理,填土标高,土方测量办法等内容)全部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不留漏洞,中标后只能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执行,减少人为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投资。
2、针对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应对招标单位拟定招标文件进行事先审计和审阅,然后他们才能对外公告,这样就可以防止出现工程项目和企业资质不相称的问题,另外对招标评分办法作出适当调整,将绩信标的满分值由55分调整为43分,将经济标满分值由20分调整为32分,具体为经济标每下浮1%得2分改为得1.6分,这样就将投标设置的最高上限与最低下限的幅度提高了10%,在不影响中标单位资质要求的前提下,却能降低10%的政府投资额。
3、针对第三种情况,笔者认为我们在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事先审计中关于“不可抗力”这条一定要采用国家通用格式的合同条款执行,以堵塞施工合同中的漏洞,同时还有防止他们利用合同的其他条款来侵占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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