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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保护法律问题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日期:2020-09-18 08:46人气:
人类对植物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导致了野生植物资源变得稀少,濒危甚至灭绝。随着人类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野生植物保护的重视也逐渐增强。基于现阶段我国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力度不足,归纳总结了野生植物保护中存在的法律缺位、保护的野生植物定义不精准、保护名录不完善等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便更好的开展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关键词:野生植物、法律;保护、建议、机制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拥有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我国境现有高等植物3万多种,特有植物种类17000余种,其中银杉、珙桐、银杏、百山祖冷杉、香果树等为我国特有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1]。因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不合理开采、利用行为,导致许多野生植物灭绝或者濒临灭绝,对生态系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生态环境破坏引发了环境灾害的发生,2020年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出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通过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的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恶果出现后,国家及时将生物安全纳入了国家安全体系,表明国家极其重视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等问题。野生植物是生态圈不可或缺的一环,重视和加强野生植物保护,是保持环境生态平衡的基础。
 
  一、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野生植物保护法律。保护野生植物主要依据是以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基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明确了现阶段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主要内容及范围,共计五章。第一章总则,共八条。主要阐述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制定的目的;关于野生植物的定义;对于野生植物的开发利用国家有关方针、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的相应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不同地域的野生植物开展保护工作。第二章针对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从第九条到第十四条阐述了野生植物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野生植物分类及有关名录制定公布程序,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制定和公布程序;野生植物设立相关的保护点、保护区、保护措施和保护标志;有关行政部门对野生植物生境的监测义务;对违法破坏保护措施和标志的查处;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影响,环评部门应征求野保部门的意见;对重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可能受到的威胁,有关部门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第三章明确了野生植物保护的管理工作。从第十五条到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需定期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进行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针对野生植物采集进行了区分的规定;国家二级野生植物采集需办理相关的手续;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珍贵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规定;国家重点野生植物的出售、收购的有关规定;禁止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条件和类型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野生植物的考察、采集和收购的限制或禁止。第四章明确了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第二十三条到第三十条主要规定了行为人出现没有取得采集证或是未按照采集证规定的采集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国人具有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收实物应如何处理的规定。第五章为附则,从三十一条到三十二条规定了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保留和法律生效内容。以《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为依据,我国各地结合当地具体需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规范文件,适用于当地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各地方性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内容较完善的有5部,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陕西省、河南省和金秀瑶族自治县制定的地方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我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保护当地野生植物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我国制定专门的野生植物保护法奠定了基础。
 
  二、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存在的不足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为我国保护野生植物提供了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文件确保了地方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国国土辽阔,气候、地形复杂,导致各地野生植物保护工作中法律依据适用上存在诸多困难。1.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力度不够随着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来高,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野生植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也随之提高,对森林、草原环境下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的保护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也在随之提升[2]。野生植物是生态环境中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存在对自然界的生物和人类都具有重要意义[3]。我国现阶段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为法律依据,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性质,其效力低于法律,对于野生植物保护的保护力度略显不足。2.条例中对野生植物的定义不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保护的野生植物,仅涵盖了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野生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地方性法规、文件中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定义多结合当地情况,对具有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界定不统一,导致部分具有生态价值的野生植物没有被保护。我国我国对植物的研究和利用历史悠久,明代医学家李时珍景观30年实践,将我国古人研究和利用植物的宝贵经验记载下来,编著了植物药物巨著《本草纲目》。确保野生植物不会灭绝,才能确保植物的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有进一步开发、利用的可能。3.野生植物保护机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野生植物保护机制还不不完善,编撰野生植物保护名录时只对进入名录的植物有相关规定,没有明确从名录中删除保护植物的规定。随着生态环境好转,被保护野生植物逐渐恢复正常的种群规模,无需对其进行保护。野生植物亦可独立在其生境中很好存活[4],但因没有对应的野生植物从保护名录中退出的规定,导致一些野生植物虽不再属于濒危物种,仍然对其进行保护。随着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增加,保护工作者的负担的也会变得越来越重,导致野生植物有限的保护资源不能被高效利用。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只增不减,不仅仅是会导致野生植物保护资源的滥用,还有可能导致在应该被保护的野生植物因为保护资源不够而没有被保护。4.投入野生植物保护的资源不足对野生植物保护方面投入资源不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人员需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专业人才缺乏,使得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进展缓慢[4]。部分保护区外的被保护野生植物,由于立地较分散,也导致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难以进行[4]。森林公安作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执法主体,其有限的资源不足以确保植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5]。5.公民的野生植物保护意识淡薄被保护野生植物因其较高的经济价值被盗砍盗伐,导致濒临物种面临灭绝,如云南区域内的兰花珍贵兰花、古茶树等一度成为稀有甚至濒危植物。多数居民受教育程度较低,对环境的思想以“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为主,环境保护和野生植物保护意识淡薄[6]。
 
  三、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完善的建议
 
  基于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现行保护规范实施情况,提出如下野生植物保护建议。1.建立健全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法律体系人类活动对于生态环境破坏的恶果已逐步显现,对于生态环境和野生植物的保护应受到重视。将我国野生植物法的条例保护上升为法律保护,能起到更好的野生植物保护效果[7],保护野生植物就是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2.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野生植物的概念原条例中保护野生植物范围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扩大为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演技、文化价值、生态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生态价值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将保护的野生植物定义扩展至生态价值,有利于达到保护野生植物的目的。3.完善野生植物保护名录增减机制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取得成效后,对已恢复到一定规模的野生植物,应补充相应的野生植物保护名录退出机制。完善的野生植物保护名录增减机制可以减少野生植物保护资源的浪费,同时让新的濒危和稀有野生植物得到保护。4.加强野生植物保护力量建设现阶段用于野生植物保护的资源不足,不能满足野生植物保护的需求。可结合被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实际情况,适当补充当地居民,适当培训,加强野生植物的日常看护,解决野生植物分布广、管理难的问题。5.增强野生植物保护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广泛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宣传,培养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野生植物分布较多的地区在开展野生植物保护法律宣传同时,还应增加野生植物保护的相关知识培训。人类与植物同是大自然家庭中的一员,保护赖以生存的植物,就是保护生态环境。完善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机制,才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
 
  [参考文献]
 
  [1]于德仲,方彦.从法制视角看我国珍贵树木保护[J].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43-47.
 
  [2]王秋俊.论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法》的构建[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05.
 
  [3]苏琳.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石家庄:石家庄经济学院,2015.
 
  [4]王甜.从美国修订后的《雷斯法案》看中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2(21):263-265.
 
  [5]于爽.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研究[D].长春:长春理工大学,2011.
 
  [6]王菲,唐晓岚.掠夺式破坏野生植物资源问题的对策[J].中国城市林业,2017,15(5):55-59.
 
  [7]李刚毅.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6(16):178-180.
 
  作者:张沙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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