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发表论文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傅恒切
一、 我国关于软件保护的现今形势
二十一世纪是科技的时代,是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计算机是这一时代的重要载体。然而计算机软件是信息时代的重要产物,对于软件,这一人类智力成果和知识结晶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也随之迅猛崛起,计算机软件市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的软件用户的增加,随之带来的是大量的软件涌入市场,同时给人们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软件的版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记得曾有同学戏言,我们可以放心使用微软的windows ,因为版税我们在清朝那会就已经付过了,所以我们是可以正当使用的。针对中国这种盗版软件的猖獗情况,好多游戏公司的游戏根本就不在中国发售。还有见过大学同学买了正版的psp游戏来玩,却被嘲笑不下盗版的。你看,就算大学生对这种版权问题都意识很淡薄,而且还是搞软件的。普通民众更是不会掏大把的钱去“犯傻”。有便宜可以赚这种事情对普通民众来讲是没有免疫力的。这不仅仅是因为民众对这一行的法律意识淡薄,而且还是一种道德的缺失。
虽说政府严禁盗版,而且规定政府部门的计算机必须使用正版的软件,当然这一定程度上来说,政府起了很好的带头作用,为普通民众以身作则,但是如今国内对于软件产权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
二、 我国颁布的《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
1,《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
1991年,我国颁布了《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 ,(下称《条例》)《条例》对计算机软件做了详细的界定,并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定义原则上一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软件产业的迅猛前进,条例中不少规定都已不适应对于软件保护的工作需要了。
2001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新的《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与1991年《条例》相比,对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重新作了调整,删除了原《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修订了原《条例》第31条的规定,使《条例》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条例》规定定义如下: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条例》规定,受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其中,独立开发是指软件应当具有独创性;固定在有形物体上是指软件应当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2,《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的分析
新的条例将对版权的保护延伸到了用户领域,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侵权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有人提出这是否规定过于苛刻,在新的条例中对最终用户的规定,已经超越了WTO对软件保护的水平。其实是否过分,是否过于苛刻,我们得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的特性来看。由于软件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它不同于其他的知识产品,它是以智力创造为核心的高技术产业,需要很好的知识保护环境。而且软件产品复制起来特别容易。因此为了维护软件生产的秩序,发展我国的软件产业,就必须加强立法及惩罚力度。软件盗版是业界公认的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如果软件用户未经授权使用软件,这样软件公司就无法收到合理的收益,因此他们就无法扩大对软件研发的投入。从而从源头削弱了中国软件产业的竞争力,使其无法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所以,为了从源头上打击盗版行为,我们必须增强公众对软件版权的保护的意识。提高民众的整体素质。我国目前的本土化软件太缺乏,实力也无法同国际企业相比。只有在保护软件产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给我国的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才能提高他们的竞争力。
三、近年来国内软件版权问题
2009年四月,因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上海宏图三胞被处罚赔偿40万。同年7月,深圳市法院对台资企业豪佳电子侵犯奥多比、奥腾及微软3家软件公司的著作权案判以78万元高额赔偿。8月,苏州市虎丘区法院重判在国内外引起巨大反响的番茄花园案被告人;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斯维尔公司诉北京天正工程软件公司天正建筑设计软件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被判赔60万元。
这些涉及企业用户软件侵权、网络侵权以及非法预装等种种侵犯软件版权形式的企业和个人正在受到严厉惩处,无疑也对猖獗的软件盗版者做了最好的警示。
近年以来,软件版权保护战役的节节胜利昭示了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坚定不移的决心。尤以番茄花园案最为轰动,被全球软件行业赞誉为中国反盗版行动“里程碑式”的胜利,也被看做是中国政府打击侵权盗版现象的最有力的象征。
目前,我国软件产业环境正越来越好,首先,政府由上至下的支持;其次,法制的不断完善。实际上,我国的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体现的正是适度保护。《著作权法》本身已经比较倾向于促进社会公益,如:只保护最基本的版权,对于那些显然超出中国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的权能暂时没有保护,规定了较广泛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对外国作品中国保留了使用强制许可制度的可能性,等等。
四、结论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信息时代的二十一世纪。计算机软件已经是现代社会主要的技术基础之一,是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软件问题已经是一个很大的国际问题,对这一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智慧的结晶保护已经受到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但是由于计算机程序的自身独特性,使得在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出现了各方面的实际困难,增加了保护的难度。虽然各种法律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式对软件版权进行保护,但是均有其不足和无力的方面,即使将上述法律手段综合起来、相互协调对软件进行保护也难以做到全面的保护。
对于计算机软件这项人类科技与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高科技技术应该加大保护力度,以一种更加实用、更加开放的思想观念去考虑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建立全面良好的法律环境以促进和保护软件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立法保护。使得计算机软件得到更加充分、全面、有效的保护,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给予充分的保证。
参考文献:
1、《知识产权法》黄勤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3年7月
2、《IT业的知识产权》王云斌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1年4月
3、《计算机技术教程》曹慧主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2004年8月
4、《著作权法》李明德、许超 法律出版社 2003年8月
5、《计算机的版权保护》应明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1年8月
6、《软件版权保护手册》俞慈声、赵慕兰、华平澜 华艺出版社 200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