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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类论文发表新闻报道过程中伦理失范现象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9-25 20:19人气:

  新闻报道的特点是用事实说话,尽量真实的提供信息,有一定的准确性、真实性、简明性与及时性,同时在报道中还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能为了追求新闻的新奇性而丧失了伦理道德。本文发表在《新闻世界》上,文章主要针对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出现的揭露隐私、乱加评价、报道失当等伦理失范现像,提出了一些宝贵的应对措施,是新闻类论文发表范文。

  新闻是指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真实性,目的是为了扩大人们对周围世界的认识,以便更好的安排自己的生活、工作以及其他各种行动。由此看来,新闻的真实性更是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新闻报道毕竟是人们对已经发生事件的一种文字或音像的再现,这其中必然或多或少包含着一定的个人意念。另外,当今社会是一个媒介爆炸的社会,出于生存竞争的需要,各媒介对新闻报道内容与形式的生动性、直观性、新奇性等表现形式的探索可以说是挖空心思,因此,在具体的新闻报道过程中就会出现许多伦理失范现象。

  一、新闻报道过程中伦理失范现象的表现形式

  (一)暴露被报道对象的隐私导致侵权

  近年来,媒介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不断增加,这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观众的好奇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媒体自身的发行量或收视率,却对被报道对象个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另外,“隐私权”的定义在我国也比较模糊,尤其是在“媒介侵犯隐私权”方面的法律也有待完善,这就更加助长了“媒介侵犯隐私权”之风的盛行。因此,受害者往往对这种现象采取默认的态度。这类媒介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娱乐类节目和电视真情类节目之中。

  我们对娱乐类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行为似乎是早已习以为常。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诸如“某位美女走光”“某个明星离婚”,以及“某个明星开什么车、住什么房、在什么地方同谁散步等”,我们并没有意识到这是媒体的侵权行为,也没有意识到会对被报道者造成怎样的伤害。直到2006年5月“窦唯火烧记者采访车”事件发生以后,我们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这场官司仍被各大媒体的爆料,许多媒体紧抓窦唯、李亚鹏、王菲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报道,对窦唯本人以及李亚鹏和王菲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对我国社会也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在电视真情类节目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似乎显得冠冕堂皇和心安理得。在主持人煽情的话语之中,在摄像机和诸多观众的众目睽睽之下,当事人被迫说出自己不愿提起或不愿言明的一些有关个人隐私的事情。表面上,主持人或广大观众是做为一个朋友、聆听者的身份听取被采访者的故事,在听到感动的时候可能也会流两滴眼泪,说两句安慰的话,实际上是拿别人的隐私满足自己的好奇心,是对受访者的一种侵犯。我们不禁会想到中央电视台的《艺术人生》栏目,受访者的眼泪似乎成了每一期节目成功与否的标准。

  (二)对被报道者乱加评价

  新闻报道是极力追求所报道事件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公正性,这是其本质所在。但是,由于新闻报道的记者、编辑总是受到个人主观偏向性因素、政治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无意识的加入一些主观评价,这些评价可能是对新闻素材进行取舍,从而突出部分事实,也可能是个人观点的直接表达。最终,这种新闻报道方式会形成一定的观点偏向性,部分是为了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团结、社会的稳定等,具有积极向上的倾向。但也有一部分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例如“成都超女被骂妓女”事件,死者谭静与四川成都“超女”谭静仅仅是同名,而且死者也尚未得到警方证实为卖淫女,部分媒体对此事件大加评介,认为死者即为“超女”谭静,是一名妓女,最终演变成“成都超女被骂妓女状告媒体,索赔20万”的悲剧,对谭静本人及整个社会都造成极大的伤害。

  (三)不当报道突发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息

  部分记者和编辑为了追求客观事实,把突发事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尽可能多的呈现在观众的面前。另外,在一些灾难性的突发事件中,部分媒体为了吸引观众眼球,利用诸多过度刺激性的新闻信息和图片进行报道,这在无意之中给当事人造成名誉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例如,在“汶川大地震”的新闻报道过程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受害者的尸体图片及其家属痛哭流涕的样子。在对“N1H1流感患者”的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患者及其家属的图片,以及患者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都是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尊重,是应受到制止的。

  另外,在对未成年人和一些犯罪嫌疑人报道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报道不当的现象。有的记者为了增强文章的感染力、吸引力,对未成年人遭遇父母离异、离家出走、受骗上当以及早恋等情况进行详细报道,不仅采用真实姓名,而且也包括具体的家庭住址和学校等信息,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伤害,这些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是严格禁止的。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报道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类似的情况,不注重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甚至还未在法院做出裁定之前,直接称其为“杀人犯”、“毒贩”、“盗窃犯”等,没有称其为某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这种现象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一种侵犯,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四)有偿新闻的泛滥

  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的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同时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行为。

  当前,除了一些党政机关媒体的运营与发展是靠国家政府拨款之外,大部分媒体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依靠广告,而广告商对媒体的评估又主要看其发行量和收视率。因此,少数媒体为了单位的经济效益,往往默许甚至鼓励采编人员拉广告。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和个人便利用刊登广告的方式换取新闻报道效果,尤其是在某个丑闻事件发生以后,更是利用“封口费”来收买记者,例如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在矿难发生以后引发的所谓“封口费”事件,这极大地破坏了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同时也腐蚀了新闻工作队伍。

  二、针对新闻报道过程中伦理失范现象所采取的措施

  (一)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素养水平

  新闻报道过程中一切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归根到底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新闻记者的采编过程,编辑对新闻的筛选过程,每一步都决定着读者最终所见到的新闻作品的传播效果。高素养的记者、编辑必定能报道出优质的新闻作品,以利于新闻的传播和媒介组织的良性发展。

  一般来说,新闻记者和编辑素养水平的提升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即职业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个人道德水平的提升。法律是人们必须遵守的硬性的条条框框,而只有在此范围内活动,才能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新闻报道作为人们获取外界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其社会影响力之大,更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其次,职业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新闻工作者的工作质量,采、写、编、排、报,每一环节都是优秀新闻作品所必须具备的。而且,个人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同时也是个人整体素养提升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新闻报道过程中,诸如对灾难性突发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当报道、对未成年人和部分犯罪嫌疑人的报道失当等,都可能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却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名誉上、心理上造成严重的创伤,是不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因此,个人道德水平的提升与法律意识的增强在预防新闻报道过程中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是相得益彰的。

  (二)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针对社会上新闻报道过程中伦理失范现象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和减少当前的类似事件的发生,例如:为确保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真实,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良好形象,2009年04月14日,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基层单位和群众如发现媒体刊播虚假新闻,记者搞“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以及利用采编报道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行为,可向三部门举报。三部门将严肃查处违反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和违反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行为。

  这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社会风气,提升了人们对新闻报道伦理失范行为的认识,为媒介组织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这些行政性的文件规定只能起一时之功用,我国媒介组织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还有赖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然而,由于我国立法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总是在探索中进行的。另外,由于 “伦理失范”概念的模糊性,导致媒介侵权案例多种多样,而受害者又无处诉说。因此,各大高校学者、媒介从业人员、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媒介立法工作的艰巨性与重要性,从而在我国建立一个良好的媒介发展环境。

  当前,我国媒体存在供给总体过剩的现象,媒体研究专家指出,我国报业总体的发展已进入“春秋战国”时期,各个城市媒体间的竞争都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比如,京城报业有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京华时报“四大金刚”,他们正进行着合纵连横的“群英会战”;广州报业的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已成三足鼎立之势;成都“双雄”,即成都商报和华西都市报也在进行着殊死的厮杀。另外,电视媒体发展方面,各个都市台之间爆发了大规模的“新闻大战”;城市电视台与省级电视台之间爆发了“广告大战”以及省级台和中央台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的“收视率大战”等等。

  这些媒体之间除了利用价格做为取胜的手段之外,最重要的还是在内容方面的竞争。各个媒体在节目内容和形式上追求新、奇、怪等特点,为了收视率或发行量的提升,采用低级趣味的方式迎合观众的品味,这就难免会出现许多诸如侵犯隐私、不当报道等新闻报道的伦理失范现象。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大对媒体健康发展的引导,积极进行产业改革,改变当前的混乱竞争局面。

  新闻传播论文发表须知:《新闻世界》杂志,创刊于1989年,是安徽日报报业集团主管的新闻学术刊物,也是新闻、文化、教育及至社会学界的一份权威性的学术刊物。这份学术期刊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展示新闻、文化、教育等科研学术水平的重要窗口;是传媒业界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新闻从业人员基本素养的平台,也是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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