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从选择开始,我们是您省心的选择!—— 无忧期刊网
帮助中心
期刊发表
您的位置: 主页 > 论文范文 > 文史论文 > 正文

清朝八旗养育兵制度的变化和实施问题

作者:mac 来源:文阅期刊网 日期:2021-07-02 09:05人气:
  摘    要: 雍正二年,清廷建立养育兵制度,并对其挑选、训练、管理、职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随着八旗人丁的增多,清廷又采取了缩减钱粮、发商生息、精简兵丁等措施来维系养育兵制度的发展。尽管如此,养育兵丁的私逃、身份冒替、偷盗和抢劫等行为却时有发生。整体上看,养育兵制度的设立缓解了旗人生计压力,补充了八旗兵额,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八旗制度的维护和完善。
  
  关键词: 八旗; 养育兵; 制度变化; 旗人生计;
  
  Abstract: In the second year of Yongzheng reign (1724),Qing court set up army-maintaining system,and made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on their selection,training,management and functions.With the increase of population in Eight Banners,Qing court took some measures such as reducing the amount of money and grain,making profits by loaning to merchants,downsizing soldiers to maintain the development of army system.However,some behaviors such as their escape secretly,identity fraud,theft and robbery happened occasionally.Overall,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rmy-maintaining system alleviated the pressure of livelihood of the Eight Banners,supplemented the number of soldiers,and maintained and improved the Eight Banners system in some degree.
  
  Keyword: the Eight-Banners; maintaining army; institutional change; livelihood of the Eight-Banners' members;
  
  养育兵是清廷为缓解旗人生计问题而设立的一种预备兵制度。学界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养育兵的设立、选取、训练、职能、影响等方面,部分成果也涉及养育兵身份冒替的问题1。但不足的是,现有成果未能厘清养育兵制度由始至终的具体变化过程,也缺乏对其生存境况的关注。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立足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及相关史料,拟就上述问题展开论述,敬请方家指正。
  
  一、养育兵的设立及相关规制
  
  随着清朝统治的日渐稳定,八旗人口出现了大规模增长的情况。据档案记载,顺治五年(1648),八旗男丁总数为346 931人,其中满洲人丁数为55 330人;到了康熙六十年(1721),八旗男丁总数为69 6681人,其中满洲人丁数为15 4117人2。这意味着在70余年间,八旗男丁数增加了一倍之多,而八旗满洲数增加了近两倍。雍正二年(1724),清朝出现了“满洲户口滋盛,余丁繁多。或有丁多之佐领,因护军、骁骑皆有定额,其不得充伍之间闲散满洲,至有窘迫不能养其妻子者”的现象。出于“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均系累世效力旧人”,“若不给以钱粮,俾为养赡,何以聊生。既不能养其家口,何由造就以成其材”的考虑,雍正帝遂决定于“旗下满洲、蒙古、汉军共选四千八百人为教养兵”3,每人各给三两钱粮。[1]151-152
  
  具体方法是,“每旗满洲挑取四百六十名,蒙古六十名,汉军八十名”,后又令80名汉军为步兵,并改食二两钱粮,由此可多得40名汉军。[1]152换句话说,此时养育兵的实际数量为5120名,而各旗的养育兵数量分别为:满洲3680名、蒙古480名、汉军960名。这些养育兵每年共需钱粮172 800两,仅满洲养育兵的花费就占到了70%以上。由此可见,尽管雍正皇帝强调“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均系累世效力旧人”,但实际上养育兵的出现更多的是为解决八旗满洲的生计4。
  
  虽然八旗满洲、蒙古、汉军的旗分佐领数目,有的“多寡不甚相远”,有的则“多寡不同”,但经过君臣讨论之后,决定依然以旗为单位、均匀选取养育兵。[2]有关养育兵挑选,总原则是“必实系贫乏、射箭好、可以学习之另户余丁”5,“正身余丁”[3]863。实际上,当养育兵兵额空缺时,自首另记档案人、另户另记档案人“均可照另户例”挑补6,有军功之人的后代也可以选补为养育兵或者马甲7,甚至“步军校、闲散云骑尉、骁骑校、护军校、笔帖式等微员之子”[4]778均可挑补。
  
  除对旗丁有一定要求外,负责挑选养育兵的各旗官员同样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制。以内务府为例,其养育兵的选补“应仿八旗挑补章程,一律办理。嗣后着该司员将应挑幼丁,呈报该管大臣,于挑甲之日,亲往挑补”[5]224。若“披甲及养育兵缺出,遗漏不行呈报挑补者,将该佐领、骁骑校罚俸一年,参领、副参领罚俸六个月”8。但若各旗官员随意挑补养育兵,也会受到相应处罚。乾隆三十九年(1774),养育兵尚廉被查出捐纳监生。在皇帝看来,养育兵“原为养赡贫乏之人而设,若伊等既能出资报捐,又何藉月粮糊口”,遂将负责办理该养育兵事务之参领、佐领等人降一级留任,前任都统罚俸一年9。
  
  当旗丁被选作养育兵之后,需要接受相应的管理和训练。养育兵每5日练习一次步射,每15日练习一次马射,且涉及“长枪挑刀各艺”[6]3863。训练时,骁骑校至参领,乃至副都统、都统都要前往监督,并“视其马、步射之优劣,分别记名”。对于“马、步射好记名者”,可挑选为护军、马甲。对于“饮酒、行止不端者”,则即行革退。若管旗官员徇私“容留骑射俱劣之兵丁”,一经查出,将其一并治罪。[7]644-645嘉庆二十三年(1818),英和曾因“盗犯苏赛德系养育兵,未经审出”被罚俸6个月10。经挑选训练之后,养育兵“可作为步军、亲军、马甲、前锋、护军、门军、弓匠”,“或发往各省作为驻防”,“或为开垦新田耕种”,“或入义学读书”等。[8]
  
  二、养育兵制度的变化
  
  雍正后期,随着八旗余丁的逐渐增多,清廷开始对养育兵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乾隆元年(1736),清廷规定“嗣后选取养育兵,该都统于闲散余丁内,年壮可当差者照常选取外,如旗内幼丁并无产业及无执事兵丁钱粮可以养赡者,年过十岁,该参领、佐领据实俱保,该都统复核无异,即行拨补”[7]645,养育兵的挑补范围得以扩大。乾隆二年(1737),经八旗都统议覆、镶红旗蒙古都统布兰泰奏“将养育兵每月饷银三两改为二两,其余银增缺另补”11。乾隆三年(1738)12,清廷正式下令“满洲、蒙古各旗原设养育兵,每二名出缺作为三名,照汉军例各给银二两。满洲、蒙古八旗每佐领下增足养育兵十名,汉军八旗每佐领下增足六名,共增养育兵一万七百七十余名”[7]646。另外,原先满洲、蒙古4160名养育兵“尽数挑取新增护军、领催、马甲”。以上二者共缺额“一万五千九百余名,由十岁以上壮丁内挑取”[1]153。“如有不敷,将九岁以下之余丁亦准选补。至鳏寡孤独贫困无依者,不论年岁,均准选补”,养育兵的选取范围进一步扩大。[3]865-866乾隆四年(1739),正红旗蒙古都统查克等议奏“食二两之养育兵,年十岁以上者,遇有红事赏银四两,白事赏银八两”,并得到批准。[9]376乾隆十八年(1753),由于“八旗生齿日繁,用度不无拮据”13,清廷遂决定“嗣后养育兵每三名缺出,作为四名,再恩赏一名。各改银一两五钱,于原设养育兵一万五千一百二十四名外,匀出缺额五千四百四十名,再恩赏缺五千四十四名,共二万五千二百十二名,食钱粮四十五万三千八百一十六两”14。值得注意的是,该计划并非“一时全行裁减”[10]675,直到乾隆三十七年(1772),圆明园护军营及健锐营养育兵的饷银才由二两改为一两五钱。[1]622乾隆二十九年(1764),清廷又“将裁汰鸟枪营马甲米石、并移扎热河马甲米石,均匀分给无米之养育兵。每名一石八斗八升,春秋二季支领”15。乾隆三十二年(1767),清廷将养育兵的口粮改为春季领取。乾隆三十六年(1771),又改米石数为一石六斗。[7]647然而,享受米粮的只有满洲和蒙古养育兵,汉军养育兵并不在列16。之所以如此,可能正如清人所言“八旗宗室满洲、蒙古、汉军,次序井然,所以区别亲疏也”[11]3。
  
  嘉庆十年(1805),清廷又将“差马拨出二千匹,交与张家口放牧,计每月可省马干银五千两”,以此来养赡八旗满洲、蒙古闲散人丁。此次共添设满、蒙养育兵3330名,其中包括圆明园护军营、内外火器营各350名,健锐营183名。同时规定“毋庸给予米石”,且按照等级——“先挑无米养育兵,再由无米养育兵挑有米养育兵,再由有米养育兵挑马甲”[1]155。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缓解八旗饷银压力,一方面则是为提高养育兵自身素质。嘉庆十一年(1806),“八旗户口又益增加”,朝廷决定从广储司和两造办处各拨银10万两、户部拨银50万两,共70万两,发商生息,“每年共得息银八万四千两”。除汉军旗分外,共增设八旗满洲、蒙古、圆明园、内外火器营、健锐营养育兵共4076名,内务府三旗及圆明园包衣三旗养育兵共324名,他们虽均不享受米粮,但是前者月饷一两五钱,后者月饷一两。[12]233值得注意的是,清廷费尽心力地添设养育兵,不仅是为安置闲散余丁,更是为保持旗人骑射的传统。嘉庆帝曾坦言道“令添养育兵额,以裕旗人生计。但国家经费有常,格外之恩,岂可屡施”,“兵丁等嗣后益当感此殊恩,各以清语骑射为本,笃志练习,崇尚节俭,慎勿任意奢靡,妄冀屡邀旷典”[12]273。尽管如此,嘉庆后期养育兵数量已经大大增加,仅八旗骁骑营养育兵就达26 800余人。[13]84
  
  道光元年(1821),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武隆阿等人提议削减部分绿营兵额以养育八旗闲散人员补选,具体办法为:“于各省督抚、提镇各标马兵额内,酌分十分之五,作为旗缺。由各直省驻防八旗马甲、养育兵内,就近轮流送补,责令三年充补足额。”其后,“驻防满兵充补绿营之缺,以八成调取在京闲散旗人往补,以二成补本营驻防闲散”。另外,“在京旗人,有欲顺随外任亲族之便,或情愿豫赴各省入于旗籍候挑兵丁自谋生理之人”,也准许“入该处旗籍”,但并不给予路费。通过该方法,清廷希望“京外各旗人生计顿充,且使各直省军容雄壮”[14]448-449,但实际效果甚微。清廷之所以不惜降低绿营战斗力来弥补养育兵的缺额,主要原因在于财政的困顿。有学者指出,道光时期国家财政“入者日少,出者日多”,甚至出现“内务府广储司向户部银库拨银730万两”的现象。[15]进入咸同时期,国家财政更是经常入不敷出,同治末年的“财政收入为7500万两,财政支出为8000万两”,财政赤字达500万两。[16]在此背景之下,清廷已经不能再添设养育兵。
  
  至清末17,京城八旗兵丁数为120 309人,其中养育兵数为32 730人(各旗详细人数详见表1和表2),后者约占前者的27.2%;各驻防八旗兵丁数为105 120人,其中养育兵数为8172人,后者约占前者的7.8%。[4]778-779就整个养育兵群体而言,其所占全国八旗兵丁比例为18%左右,足见其数量庞大。然而,此时清廷国库空虚,八旗宗室所领到的俸银和俸米只有原先的五分之一,更是无法满足众多闲散兵丁的开销。[17]光绪三十三年(1907),养育兵制度正式被废除。[18]696
  
  表1 清末京城八旗养育兵数量
  清末京城八旗养育兵数量
  资料来源:赵尔巽:《清史稿》卷130,中华书局,1976年,第3879-3889页。
  
  表2 清末各驻防八旗养育兵数量
  
  资料来源:《清会典》卷86,第778-779页。
  
  三、养育兵制度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养育兵私逃问题。据档案记载,从乾隆十年(1745)到光绪末年,养育兵逃跑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甚至包括携妻一同逃跑之人18。养育兵之所以逃跑,有的实为“病迷”19,有的则是单纯“无故逃走”20。按照清制,凡旗人逃亡,需“投递逃牌”,“在京者限五日;二百里以内限十日;四百里以内限十五日”,另需将旗人“逃自何处及日期、姓名、年貌、服色,并初次、二次、三次,有无携带军器详细声明,咨刑部缉拿”21,养育兵自然也不例外。道光五年(1825)规定“另户满洲、蒙古、汉军闲散旗人,初次逃走或实因病迷,一月以内投回者,免罪;被获者,鞭一百,俱仍准挑差。如已逾一月,无论投回、拿获及二次逃走者,均销除旗档为民,听其自谋生理”[19]1278。道光二十三年(1843)十一月初九日,正白旗养育兵广儿“无故初次逃走”,经查发现“广儿年五十岁,身中面黄有须,麻头无带帽,身穿破蓝布衫、白布裤、蓝布夹袜、青布鞋,并无携带军器”,随后“咨行正白旗满洲都统,转行刑部督捕清吏司存记逃档外,仍行户兵二部,并知会提督衙门、顺天府,再咨行都察院,转饬五城严拿”22。最后,由于“养育兵广儿逃走一月内并未投回,照例销除本身旗档”23。
  
  养育兵身份冒替问题。为便于统治和维护旗人利益,清廷对旗人的旗籍做了严格的规定。就整个八旗而言,清初规定“若无嗣人抚养他人之子,许报明本王、贝勒、该旗都统,送部注册,增入本佐领壮丁数内;若私自抚养者,断归本宗”。乾隆四年(1739)又规定若旗人无子嗣,“不得过继异姓以乱宗支”[20]394-396。就养育兵而言,清廷则规定“嗣后养育兵缺出,应裁者即行裁汰”,“傥有假捏冒领,即行参奏,将该佐领、参领、都统等,一并严加议处”[5]228。然而,嘉庆十二年(1807),养育兵中却出现了“旗人内竟有本无子嗣,而抱养民人之子为子;亦有子嗣本少,复增抱养之子为子。混行载入册档,冒领钱粮”的现象,且“内务府三旗尤甚”。为震慑这些投机取巧的旗人,嘉庆帝遂对“以李四之子冒名顶替”其已故之子的领催富兴阿问罪,将其发往乌鲁木齐充当苦差,以儆效尤,并强调“将各旗内有似此抱养民间子弟为嗣、紊乱旗籍、冒领钱粮者”俱照此严办。[12]444-445即便如此,冒名顶替之风并未得到有效遏制。道光四年(1824),庄亲王绵课等人查出马甲花明阿之子养育兵英麟已故,却隐匿不报,“冒领养育兵钱粮至六年之久”24。道光六年(1826),玉麟等奏,查出“养育兵存亮系民人姜福之子,经马甲富明阿抱养为嗣”25。事实上,在这一时期,除养育兵之外,“失察抱养民人为嗣,各旗皆有”[21]125。据档案记载,仅道光元年(1821)“八旗共查出抱养为嗣者官四十一员、兵兼十五、善射一名、副榜一名、兵丁闲散二千三百六十九名”26。旗人之所以抱养他人之子为嗣,无非是为享受八旗的福利,这种现象也折射出清中后期旗人生计的严峻。
  
  养育兵的生存问题。随着养育兵数量的不断增多,清廷的财政也不堪重负,养育兵的生活日渐窘迫。光绪二十一年(1895),“因粟米运收入仓太迟,该孀妇、养育兵等嗷嗷待哺,困苦情形有甚于就食粥厂之灾黎者,无以糊口,各遂其生”,甚至出现“街巷号饥啼寒之饥莩,大半均系孀妇、养育兵之类”的现象27。为谋求生存,部分养育兵甚至走上偷窃、抢劫的道路。据二十三岁的正白旗养育兵全海供述,“本年正月间,我因贫偷窃,被获送刑部,部里讯明将我销除本身旗档,编入民籍,交县保释。又于六月间,我因贫偷窃棉被等物,被获送部讯明,将我以初次论,刺臂折责,交县保释出来。”令人咋舌的是,仅在八月间,其又因贫困,先后3次偷窃棉被褥、衣服等物以备花用28。在另一案中,镶白旗养育兵全秀,因抢劫财物,先被销除旗档,后被斩立决29。养育兵之落魄与不堪由此表现得淋漓尽致。
  
  四、结语
  
  自养育兵设立之初,清廷就对其挑补原则和流程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目的自然在于规范养育兵制度。随着旗人生齿倍增,清廷又采取了缩减钱粮、发商生息、精简兵丁等措施来维系养育兵制度的发展。整体看来,养育兵的设立缓解了旗人生计压力,补充了八旗兵额,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八旗制度的维护和完善30。
  
  值得思考的是,至清中后期,本意为解决旗人生计所设的养育兵竟然也遭遇到了生存危机,而养育兵丁的私逃、身份冒替、偷盗和抢劫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无奈之举。更为重要的是,养育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在整个八旗兵丁中都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客观上是由于旗人数量过多,清廷财政短缺31,主观上则与“旗人登台卖艺,寡廉鲜耻,有玷旗籍者,免其发遣治罪,连子孙一并销除旗档”[22]969的规定有关。在此背景下,养育兵的数量虽越来越多,升补披甲的机会却越来越少,因而才会出现五十岁的养育兵。加上清廷财力不支,养育兵的待遇越来越低,但又无法谋求新的出路,其最终只能私逃,乃至偷盗和抢劫。光绪末年,八旗子弟才正式走上工、农、商的道路。[23]341从某种意义上看,养育兵制度的变迁是整个清代八旗制度的缩影,有助于我们理解八旗的生计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书局.清会典事例:第12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1.
  
  [2] 安双成.清代养育兵的初建[J].历史档案,1991(4):88.
  
  [3] 中华书局.清会典事例:第8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1.
  
  [4]中华书局.清会典:卷86[Z].北京:中华书局,1991.
  
  [5] 中华书局.清会典事例:第11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1.
  
  [6]赵尔巽.清史稿[Z].北京:中华书局,1977.
  
  [7]纪昀,等.钦定八旗通志:第2册[Z].李洵,等,主校点.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2.
  
  [8] 方华玲.清代八旗养育兵制探析[J].故宫博物院院刊,2014(6):117.
  
  [9] 中华书局.清高宗实录[Z]//中华书局.清实录: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
  
  [10] 中华书局.清高宗实录[Z]//中华书局.清实录:第1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
  
  [11] 福格.听雨丛谈:卷1[Z].北京:中华书局,2016.
  
  [12] 中华书局.清仁宗实录[Z]//中华书局.清实录:第3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
  
  [13] 陈锋.清代军费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14] 中华书局.清宣宗实录[Z]//中华书局.清实录:第3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
  
  [15]倪玉平.有量变而无质变:清朝道光时期的财政收支[J].学术月刊,2011(5):137-138.
  
  [16]倪玉平.从“国家财政”到“财政国家”:试论清朝咸、同时期的财政转型[J].社会科学辑刊,2016(6):94.
  
  [17] 赖慧敏.天潢贵胄: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J].“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1997(81):281.
  
  [18] 中华书局.清德宗实录[Z]//中华书局.清实录:第59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
  
  [19]中华书局.清会典事例:第9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1.
  
  [20] 八旗则例[Z]//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印中心编.清代八旗史料汇编:第11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印中心,2012.
  
  [21]王锺翰.清代八旗中的满汉民族成分问题[C]//治史清源:王锺翰先生学术论文自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22] 中华书局.清会典事例:第2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1.
  
  [23] 滕绍箴.清代八旗子弟[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89.
  
  注释
  
  1安双成《清代养育兵的初建》(《历史档案》,1991年第4期)一文对养育兵的设立、训练及职能做了基础性的阐述。方华玲《清代八旗养育兵制探析》(《故宫博物院院刊》,2014年第6期)一文对养育兵的选取原则、差役职能、钱粮、身份冒领、历史影响等问题做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刘小萌《清代八旗子弟》(辽宁民族出版社,2008年)一书对养育兵制度也略有涉及。与这些主要着眼于京城养育兵的论着不同,任桂淳《清朝八旗驻防兴衰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和定宜庄《清代八旗驻防研究》(辽宁民族出版社,2003年)对驻防养育兵的情况进行了探究,且后者更为详细。此外,还有一些论着集中于对整个八旗生计的探讨,其中涉及养育兵的问题。如滕绍箴《清代八旗子弟》(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89年)等。诸如此类论文还有许多,兹不一一列出。
  
  2《题为查报康熙六十年八旗满洲蒙古汉军滋生满蒙比丁数事》(雍正元年五月初四日),《内阁满文题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6-410-27。
  
  3(1)其后,教养兵改名为养育兵,但具体时间不详。参见《清会典事例》卷1121《八旗都统·兵制·挑补养育兵》,中华书局,1991年,第12册第152页。
  
  4(2)据安双成研究,雍正元年(1723),八旗满洲占八旗男丁总数比例为23.4%;八旗蒙古占八旗男丁总数比例为8.9%;八旗汉军占八旗男丁总数比例为67.7%。从中可知八旗汉军占总数一半以上,但其养育兵数只有960名,不及总数的1/5。参见安双成:《顺康雍三朝八旗丁额浅析》,《历史档案》,1983年第2期。
  
  5(3)《清会典事例》卷1121《八旗都统·兵制·挑补养育兵》,第12册第152页。有关八旗户籍分类问题,可参见刘小萌《清代户籍中的旗下人诸名称考释》(《社会科学辑刊》,1987年第3期)等相关研究,本文不就此展开讨论。
  
  6(4)《清会典事例》卷1121《八旗都统·兵制·挑补养育兵》,第12册第153页。值得注意的是,乾隆二十二年(1757)时,“因旗奴生齿日繁,降旨将另记档案及分记档案之人出旗为民”。参见《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户口·汉军改归民籍》,第12册第85页。
  
  7(5)乾隆三十五年(1770),皇帝下旨“加恩此次阵亡兵丁内有子者,如已及岁,即挑补马甲;其年未及岁者,不论大小,俱着挑补养育兵”。参见《清会典事例》卷1121《八旗都统·兵制·挑补养育兵》,第12册第154页。
  
  8(6)《兵部处分则例》卷58,道光朝刻本。
  
  9(7)部分官员因为加级记录在身,本次处罚被抵销。参见《为核议正白旗参领嵩龄等办理挑补养育兵错误照例处分事》(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内阁题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2-01-006-002446-0002。
  
  10(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2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10页。道光十一年(1831),礼部左侍郎觉罗舒英则因“失察养育兵兴成私自扣门一案,罚俸6个月”。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36册,第74页。
  
  11(1)《清高宗实录》卷51,乾隆二年九月辛丑条,《清实录》第9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862页。
  
  12(2)依据《清高宗实录》记载,方华玲认为将养育兵饷银3两改为2两是在乾隆二年(《清代八旗养育兵制探析》,《故宫博物院院刊》,2014年第6期),但实际上该年只是提出奏议,直到乾隆三年才正式实行。另外,在《钦定八旗通志》《清会典事例》《清朝文献通考》等史料中均将正式改饷银日期记录为“乾隆三年”。
  
  13(3)《清高宗实录》卷435,乾隆十八年三月丙子条,《清实录》第14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675页。乾隆十三年(1748),正白旗养育兵马兰太因欠民妇5000文迟迟未能归还,双方发生争执,马兰太失手将对方杀死,后被判决绞监候,由此可见养育兵生活的窘迫。参见《题为会审正白旗养育兵马兰太因被索欠争闹殴伤刘氏身死一案依律拟绞监候请旨事》(乾隆十三年五月初三日),《内阁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2-01-07-04891-003
  
  14(4)《钦定八旗通志》卷36《兵制志五·恩恤·八旗养育兵》,吉林文史出版社,2002年,第2册第646页。关于“匀出缺额五千四百四十名”的记载,《清会典事例》则另记为“应匀出五千四十四缺”(《清会典事例》卷1121《八旗都统·兵制·挑补养育兵》,第12册第153页)。究竟哪个记载是正确的呢?若按《钦定八旗通志》“匀出缺额五千四百四十名”的记载,乾隆十八年养育兵总数应为25 608名,但该书记载却为25 212名,较前数少了396名。然而,5440减去5044,恰好是396。换句话说,《清会典事例》中的“应匀出五千四十四缺”才是正确数额。笔者认为,《钦定八旗通志》之所以会将数额写错,应是笔误所致。与此类似,方华玲在其文章中将养育兵总数写作25 222名(《清代八旗养育兵制探析》,《故宫博物院院刊》,2014年第6期),也是笔误所致。
  
  15(5)《清会典事例》卷1140《八旗都统·优恤·老幼官兵俸饷》,第12册第341页。据《钦定八旗通志》卷36《兵制志五·恩恤·八旗养育兵》记载,“改鸟枪护军及移驻热河马甲案内,共存米38 308.8石”(第2册第647页),而此时满洲、蒙古无米养育兵的数量为20 315名。
  
  16(6)据光绪朝《清会典》记载,“满洲有米养育兵12 664人,无米养育兵5428人;蒙古有米养育兵3279人,无米养育兵1224人;汉军养育兵4813人,皆不给米”(《清会典》卷86,中华书局,1991年,第778页)。满、蒙、汉养育兵共计27 408人,然而该数额究竟是哪个时期的养育兵数量,《清会典》中并没有记载,只是魏源在《圣武记》中将其时间限定为“乾隆后”。参见魏源:《圣武记》卷11《武事余记·兵制兵饷》,中华书局,1984年,第468-469页。
  
  17(1)本文数据来源:一为《清史稿》,二为光绪朝《清会典》。由于二者并未标出明确时间(《清史稿》写作“光宣之际”),本文只能笼统写作“清末”。
  
  18(1)道光三十四年(1854)四月初十,正黄旗养育兵三儿(二十五岁)无故携带妻傅氏初次逃走。参见《为正黄旗养育兵三儿无故携带其妻傅氏逃走呈递逃牌事》(道光三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内务府呈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5-08-020-000316-0026。
  
  19(2)如乾隆十年(1745)时,镶白旗满洲都统巴燕何佐领下养育兵戴山(十九岁)、镶白旗满洲都统札郎阿佐领下养育兵得存(十八岁)均因“患热症闭汗,自家内跑出,遍处寻觅无踪”。参见《为查明内务府各佐领管领下并无收留闭汗跑出镶白旗养育兵戴山等人事》(乾隆十年五月初七日),《内务府呈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5-08-005-000001-0004。
  
  20(3)乾隆四十六年(1781),另户养育兵李业(二十四岁)初次无故逃走。参见《为养育兵李业初次逃走知照一体查拿事致内务府衙门》(乾隆四十六年闰五月),《内务府来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5-13-002-000454-0057。
  
  21(4)《清会典事例》卷1116《八旗都统·户口·旗人逃亡》,第12册第98页。
  
  22(5)《为正白旗养育兵广儿无故逃走呈递逃牌事》(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内务府呈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5-08-020-000374-0033。类似例子很多,兹不一一列举。
  
  23(6)《为抵扣逃走正白旗养育兵广儿钱粮事》(道光二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内务府呈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5-08-003-000179-0055。
  
  24(1)清廷最终决定将花明阿的马甲身份革退,交刑部审讯,并将“嘉庆二十三年以后,失察之历任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等,交兵部查取职名,分别议处”。参见《清宣宗实录》卷70,道光四年七月辛未条,《清实录》第34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112-113页。
  
  25(2)清廷将“存亮革退养育兵、勒归民籍,该族长等责革示惩,及该管参、佐领等分别议处”。此外,在清廷看来,“未经查出者,正复不少”。遂“再行申谕八旗都统、副都统等,务各严饬该管参、佐领等官,自行详确查察。如有前此隐漏者,即晓谕该家属自行呈报,毋得再有不实不尽。经此次查办之后,如能立即呈首,尚可照原定章程办理。傥敢始终隐匿,该管都统、副都统及参、佐领等官,仍毫无觉察,除将本犯从重治罪外,必将该管各员严行惩处不贷”。参见《清会典事例》卷1115《八旗都统·户口·旗人抚养嗣子》,第12册第91页。
  
  26(3)《为查办八旗抱养民人之子冒入旗籍事宜正红旗满洲冒入养育兵那凌阿系正黄旗包衣应照奏归旗等事致内务府正黄旗》(道光元年十二月初六日),《内务府来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5-13-002-000588-0075。
  
  27(4)《奏为各旗孀妇养育兵应领小甲米石春季迟滞不能给领请旨饬部变通办理事》(光绪二十一年),《军机处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3-6137-099。
  
  28(5)《正白旗蒙古养育兵全海因贫偷窃一案全海供单》(光绪朝),《刑法部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16-01-001-000106-0031。类似情形在档案中还有很多,兹不一一列出。
  
  29(6)《为报明将驳归京旗养育兵全秀钱粮咨行京旗革退并销除旗档事》(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刑法部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16-01-008-000102-0014。
  
  30(7)清末,部分养育兵甚至参与镇压义和团,可见其还是有一定战斗力。参见赵尔巽:《清史稿》卷495,中华书局,1977年,第13677-13679页。
  
  31(8)19世纪中叶起,清廷陷入了财政危机,并直接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滥发货币造成通货膨胀;二是旗人粮饷被大幅裁减。后者直接影响旗人生计。咸丰十年(1860)起,八旗官兵实行减成发饷。其中,养育兵按五成实银、二成钱折发放。换句话说,此时的养育兵只能领到原饷的七成。参见刘小萌:《北京旗人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578页。

在线客服:

无忧期刊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如有侵权、违规,请及时告知。

专业发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