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合同的立法及其完善
摘要:集体合司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制度,已被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历史所证实。本论文就集体合同的立法和完善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字:集体合司;劳动关系;立法;完善
一、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背景
国家实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因此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劳动关系正在呈现出复杂多变、矛盾冲突加剧等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关系市场化发展迅速
目前在我国非公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占据主导地位。究其原因是,非公经济企业迅速成长壮大,在数量上和吸纳就业人数上都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而且在这些企业部门的劳动关系均是按照市场化模式建立的,这种劳动关系已经完全摆脱了计划经济的印记;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导致企业管理者与内部职工的利益取向和差别日益明显,产权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都说明了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并将继续不断深化,劳动关系市场化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转型,为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埋下伏笔。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失衡
在我们的周围,这种现象经常可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非法威胁和侵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严重失衡。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自身就占有资本、岗位资源和管理等优势,并且在我国这种优势地位更加突出,因为我国目前并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是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现状,这便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形成鲜明的对比。正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追求的对立和不一致导致了用人单位往往运用其优势地位压制和侵犯劳动者的正当要求和合法权益,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劳动者为了生存大多选择忍气吞声,导致劳动者的地位更加脆弱,形成恶性循环。
3收入差距增大
广大劳动工人阶层不能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收入差距拉大。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和人均生活水平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趋势;而与这种经济高速增长形成强烈对比的是:部分劳动者的收入没有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而提高,反而却有所下降。这种现象在一些私营企业集中的地方或经济较发达的地取更为常见。
如上所述,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和力量相差悬殊,导致我国劳动关系矛盾重重,劳动关系状况令人堪忧。要想有效的解决习问题,仅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会让情况进一步恶化,并不能得到缓解。
因此,解决此矛盾急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予以规范和协调,此处的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机制。其中宏观机制具体指法律制度,中观机制具体指集体合同制度,微观机制具体指劳动合同制度。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愿,从而,集体合同制度理所应当地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集体合同制度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过百年实践得出的人类宝贵经验和财富。
二、集体合同制度的完善
尽管目前我国开始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集体合同法》,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集体合同的时候缺少相关的法律根据,我国集体合同制度面临着一些困境。依据《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会法》以及地方性法规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导致了集体合同的形式主义。《劳动合同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集体合同形式主义的问题。因此,应当及时制定《集体合同法》,将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的审查,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等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具体做法如下:
2.1明确规定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和劳动力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形成经济活动,企业和工会以及职工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每一个主体都希望通过经济活动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需要通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以确定。政府担任的角色应该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市场秩序一旦出现纠纷,政府应当依法以第三方的角度加以协调和处理,避免将自身置身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争议中,把问题解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避免劳动者把不满情绪宣泄给政府,造成群众和政府的正面冲突,造成经济的不稳定和社会的动荡。
2.2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的责任
在这里,我们假设如下说法是正确的:社会法调整方式的集中体现形式是集体合同,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用人单位设定义务,那么我们就应当按照这一立法的精神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法律责任的规定正是集体合同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在《劳动法》中正是由于集体合同制度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使集体合同制度流于形式,而《劳动合同法》由于也缺少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制度所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同样会使集体合同制度流于形式。因此,要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通过制定《集体合同法》,或者修订法律明确用人单位在集体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2.3明确集体合同是由全体职工批准
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只规定了集体合同在签订前,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且未提出异议之后合同生效。我们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了集体合同的主体,合同内容关系着职工和雇主利益,批准与否应当是双方的权利。但《集体合同规定》中对于合同由谁批准并没有规定,只是增加了审查程序。而在市场经济国家,集体合同签订后,谈判双方不仅拥有一个合同批准的程序,而且企业级的谈判一般要经过全体会员的投票批准,行业和产业级的谈判要经过其所属工会组织的批准。因此,我国今后在集体合同立法时,建议增加合同批准程序,并将批准的权利交还给广大劳动者,这能从根本上杜绝集体合同形式化的问题。
2.3明确规定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
从理论上说,当劳资冲突出现,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工会制度产生了,它是劳动者无法与资本经济抗衡,而团结起来,形成的一个整体的合力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产物,并且集体合同正是这种斗争的重要标志。因此,如果工会不能在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的工作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那么工会制度的存在价值就无从体现了。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履行集体合同在客观上都要求工会必须要成为广大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所以,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关键所在在于:工会要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上不断进取、在自身工会体制上不断改革完善,从而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快速稳定发展。
三、结束语
集体合同制度多层次运作模式,使我们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结构特征有了进一步领悟,只有从企业、产业和社会多元视角来把握劳动关系的整体状态,才能感受到它对社会政治与经济发展秩序产生的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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