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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律师宅基地违法方向职称论文范文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9-25 19:10人气:

  摘要:律师级别分为四级,分别是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其中国家一级律师级别是最高的。按照相关规定,评高级职称最少也要在国家级法律期刊投稿。本文发表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是国家一级律师职称论文发表范文。文章主要论述了如何解决农村宅基地违法现象,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一级律师,宅基地,违法,职称论文发表,范文

  一、 农村宅基地违法现象及成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并颁布实施,此后各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相继成立,开始了用地审批与确权发证等一系列行政性工作。在此之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权在不同地区,或者在相同的地区的不同时间都有所不同。例如:有的在“革命委员会”,有的在“建设委员会”,有的在乡(镇)政府,有的在“农林局”有的甚至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宅基地档案遗失现象比较严重。为了能够迅速理清关系,使工作走上正轨,土地管理部门于1990年前后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但是,由于受当时条件的限制,每个村总有一些集体土地使用证漏办,并且现在也查不到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形成无审批手续、无土地使用证的两无“黑房户”。

  (2)个别村宅基地管理由于历史原因处于无政府状态,村委实行自治,村发只要向村委交一定的费用,村委就任意批准宅基地建房。村委领导班子换届后,继续延用“老皇历”,形成多处宅基地“两无”的违法现象。

  (3)极少数村委班干部或机关工作人员,碍于情面,或者收取了他人贿赂,违规为他人审批宅基地,形成“人情地”违法现象。

  (4)有的村发目无法纪,贪图小利,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应拆不拆。

  (5)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产农机具、生产资料逐年增加,原有的宅基地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利用房前屋后的土地,私自建车库,仓储小棚等各种建筑,私搭乱建的宅基地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6)部分村的宅基地分布在靠近城区、公路两侧、镇驻地等经济比较繁荣的地带为了获取利益,私自改变用途,非法出租,用于商业和小型企业生产用地。

  (7)一户居民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现象出现。其原因是个人成家立业后审批了一处宅基地,待父辈去世后又继承了一处或几处房产,或者又购买了一处或几处房产。而房产与宅基地不可能分离,所以个人就拥有了多处宅基地。

  (8)在新《土地法》修改之前,户口不在该村的居民由于某种利益购买了村里的房产,并且办理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或者在村里有房的居民在城区购买了商品楼,将户口迁走,形成了户口不在村里,但在村里却拥有宅基地的违法现象。

  二、 对策及建议

  (1)由于客观原因面使集体土地使用证漏办,形成名义上的两无“黑房户”,建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明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办用地手续,以确保村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2)村委领导班子实行“宅基地自治”形成的集体违法现象,由于时间长,人数多,并且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人,处理起来难度大。建议有关部门将宅基地审批手续、程序等相关内容,在村内公示,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批。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违法宅基地,审查审核后,尽量给予补办手续,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

  (3)对于个别村委班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审批“人情地”的现象。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立即拆除所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宅基地,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4)针对村民个人原因造成的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应拆不拆的现象,建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监察网络与土地信访制度,发现情况及时处理。由于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强制性执行权,在发现宅基地违法现象而制止无效后,须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这就需要立案、审查、判决、执行等一系列程序,时间比较长,在此期间,房屋早已建成,违法已成定局。所以此类事实性违法占地现象,大多数以补办手续为主,工作处于补动局面,建议国家立法机构出台相应法律法规,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相关的权力,以便把宅基地违法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规范宅基地使用行为。

  (5)私搭乱建现象难以禁止,其主要原因是随着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家产品、生关资料、农机具等资产不断积累,原来的农房宅规划设计已不符合实际条件,建议相关部门在修编宅基地规划时,适当予以考虑,拿出具体实施意见,以解决此类问题的发生。

  (6)宅基地改变用途,非法出租现象,由于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目前难以控制。建议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例如,是否可以采取由税务部门收取相应的费用的方式使违法放弃这种行为。

  (7)对一户居民拥有多处宅基地与户口不在该村却拥有村里宅基地的现象,建议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对此类宅基地实行有偿收费,促使违法者退还多余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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