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论文--街头流浪乞讨现象治理初探
承文菊
摘要: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居民生活逐步提高,全国上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却总能看到那些放下做人最起码的尊严、卑躬屈膝地穿梭在城市各大街小巷的流浪乞讨的人。如今,街头流浪乞讨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研究探索治理街头流浪乞讨现象,不仅是对乞讨人员本身的关怀,也是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城市馆办理论文首先提出街头流浪乞讨现象及其危害,其次对治理流浪乞讨现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最后提出治理流浪乞讨现象的对策。
关键词:街头、流浪乞讨、救助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的城市管理数据显示,从2003年城市管理《救助管理办法》实施至今,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他们不但呈现从“求生”到“求富”的职业化,而且还乞讨集团化、组织化,欺诈性乞讨现象也普遍存在。毋庸置疑这种街头流浪乞讨现象的存在,将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及危害。
一、街头流浪乞讨现象及其危害
(一)职业乞讨者影响社会秩序
1、影响社会治安秩序。职业乞讨者常聚集在繁华路段以令人反感的方式阻拦行人进行乞讨,影响着社会秩序;有的甚至利用乞讨之便,白天探路,晚上盗窃,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有的乞讨人员实施诈骗、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拐骗引诱少年,甚至胁迫摧残儿童作为他们乞讨生财的工具。特别是流浪街头的未成年人,更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这都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
2、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有的乞讨人员横卧于过道之中,穿行于马路之间,有的向过往乘客乞怜,有的向等待绿灯的司机伸手,有的在利益驱动下,专门伺机向外国旅游客人乞怜讨要,这些已是不争的事实,同时对经济发展环境也会造成负面作用。
(二)虚假乞讨践踏了市民的爱心
对流浪乞讨的同情和施予是体现市民的爱心和善心。而利用大众同情心编造虚假身份和经历骗取钱财是欺诈性乞讨行为,是对社会大众慈善救助的爱心的践踏。在以往的城市管理救助工作中,我们曾发现那种以大学生丢失钱财为由,向路人讨要几块钱的乞讨现象,基本都是虚假乞讨。我们曾在救助的一位大学生的行李中发现大量现金和手机,并且从她们的手机短信发现很多不同版本的乞讨理由。后来,在询问中发现这是一个集团似的乞讨团伙。像这种虚假乞讨的暴光,必将导致社会大众对乞讨现象熟视无睹,漠然视之。这种漠然久而久之削弱了社会大众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救助,并影响到青少年,对我国的慈善救助事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滋生懒汉,精神贫困
当今社会乞讨人员中大部分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违背的亚文化群体。他们大部分人格萎缩,玩世不恭,散漫不羁。这种“精神贫困”随着乞讨行业的壮大而不断扩散,必将腐蚀民族精神,削弱民族意志。当前,我国城市职业乞讨人员为了获取钱财,不择手段,不顾廉耻,采用下跪、磕头、尾随、阻挡、漫骂等方法纠缠行人,不仅完全丧失了人格尊严,还对社会以及对个人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治理乞讨现象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救助管理制度不健全
《救助办法》规定,救助管理站要在“自愿求助、无偿受助”的基础上,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有效地、及时地救助,不具有社会治安管理功能。因此,对于拒绝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目前管理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效执法手段,成为一个新的管理盲区,致使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常处于进退两难、束手无策的尴尬处境。
(二)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目前,在广大农村尤其是贫穷、偏僻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有的甚至是一片空白。靠天吃饭、养儿防老、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的情况在目前一些贫困农村中极为普遍。事实上,为上学、为治病而走上乞讨之路的乞讨人员比比皆是。
(三)主动救助避免不了乞讨人员再次流浪
从2006年开始,常州市救助管理站设立由民政、公安、城管共同组成的市救助管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上街主动救助工作。我们每天抽调工作人员与公安、城管进行上街巡回主动救助。尤其加强繁华地带的巡视次数和力度,极力劝导繁华地带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用流动救助车将他们带回救助管理站内接受救助。
但是,救助管理站只能提供临时性救助,只能对乞讨人员进行临时解困,其最终的解决办法就是护送回原籍,政府并未考虑他们回去之后的生计问题。因此,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及自身生存状况等原因而被迫出来流浪乞讨的人员,照样还是会流落到社会上。实践中,流浪乞讨人员被送回原籍后重新回到我市乞讨或者重复接受救助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治理流浪乞讨现象的对策
(一)完善救助管理制度
首先,应该适当放宽救助对象的条件。在实践过程中,救助管理站的大部分的求助对象是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钱财用完、钱财被偷、务工不着等)。这部分人按照《救助管理办法》不属于救助对象,但如果不对他们实行救助,他们将沦为准乞讨人员。建议把他们列为救助对象,这样可以使救助管理站起到既救贫也救急的作用,更能彰显政府以人为本的救助理念。其次,研究出台关于职业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业乞讨人员的职能部门、管理程序等。
(二)地方政府介入,加强管理,预防乞讨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让流浪乞讨人员改变他们流浪的命运,最终还有赖于全国和各地方政府从治本上下功夫。在源头上,那些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加快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以保障贫困人口的最基本生活。
2、地方政府需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分类救助。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既要救助、扶持,又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对遗弃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当地政府要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纳入五保,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集中供养或家庭寄养;把因病、残、贫家庭的乞讨人员列入低保范围;对于那些习惯乞讨生活的人员,要教育和引导他们改变陋习;加大扶贫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引导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只有这样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才能抑制流浪、职业乞讨行为,有效地杜绝流浪乞讨人员的外流,起到从源头上预防乞讨的作用。
(三)帮助乞讨人员树立“助人自助”的理念
要让流浪乞讨人员摆脱乞讨,回归社会,就必须重视乞讨人员的内在能力的开发和建设。若仅仅对他们施以救助或进行强制的法律约束,而不去唤醒他们的良知、守住道德底线,承担一定责任,就无法根除流浪习性,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因此,要按照“助人自助”的理念,通过学习培训、提供劳动、给予奖励等方式,去开发他们的内在能力,强化他们的行为、道德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自觉认识。
(四)部门合作,齐抓共管
《救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民政、卫生、交通、财政等部门的职责,但是民政部门孤军作战的问题相对严重,主要原因在于职能部门合力不强、协调不够,工作监督机制缺乏。针对这些城市管理问题,建议由各地的流动人口管理委员会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进行专项管理,并在本地的民政部门设立专职机构工作办公室,承担对各职能部门救助管理工作的指挥调度、监督协调、对救助管理站的检查考评、对外沟通联系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