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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 增进党的依法执政能力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9-25 19:10人气:
  摘要:依法执政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更新观念。党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处理好和国家机关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全党及领导干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要认真接受党内外的监督。
  关键词:观念;依法执政;监督
  我们党在长期的执政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执政方式,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过去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方面的经验教训,不断改革、不断创新、不断完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思想。十六大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思想。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完成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任务出发,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十七大报告中再次重申: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工作机制,八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
  依法执政,就是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把依法执政这一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落到实处,就要不断更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领导干部及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等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服务员,法律是人民给这些公仆的委托书,公仆们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得超越代理权。不仅要把法律当成自己处理事情的依据(标准),还必须把法律当成自己权力的依据。承认一切权力来自法律,法无根据就无此权力;法有依据的权力也不得超越限度;无法律依据而行使权力,就是破坏法治的罪人。
  推进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首先,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的首要标志。但是党的领导有自己的特点,简言之,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就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以及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的领导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立法机关来说,在立法工作中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原则问题要及时向中央请示报告。另一个是对于党委来说,要重视立法工作,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变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党中央早在1991年就规定,“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还要处理好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职能、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等都不同。因此,要坚决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只能降低党的领导地位、削弱党的领导作用。对于党政不分的弊端,在《井冈山的斗争》当中,毛泽东主席就指出:“由于许多事情为图省便,党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权机关搁置一边。这种情形是很多的。政权机关里的党团组织有些地方没有,有些地方有了也用的不完满。以后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党是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党的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一是可以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成为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二是,可以更好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使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地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其次,全党及领导干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和党的正确主张的统一。遵守和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既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也是为了体现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立了法就要依法办事,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文化大革命”前,我国法制不完备,但也不是没有法。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法制遭到破坏,有法不依。总结经验教训,党章和宪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共产党。1990年,江泽民同志就强调指出,“各级党组织,包括人大党组织,都要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和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再次强调了这个问题。党的十五大重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也专门强调了这个问题,提出全体党员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动,“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所以,要使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第三,认真接受党内外的监督。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权力大,责任也大,特别需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邓小平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指出“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各项事业中,由于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的地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与否,工作做得好坏,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同时,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的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众所周知,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等可见一斑。因此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及反对腐败的问题时指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这种监督既包括党内的、也包括党外的,正如邓小平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中指出的:“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所谓监督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第二,是群众的监督。要扩大群众对党的监督,对党员的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要扩大他们对共产党的监督,对共产党员的监督。”
  加强监督制约,一是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每个党员干部都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内监督条例,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监督之下。二是进一步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倡导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坚决纠正不讲党性讲人情、不讲真理讲面子、不讲原则讲关系、不讲正气讲和气的错误倾向。三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人民群众是反腐倡廉的主体。只有依靠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才会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应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的实现,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二版.
  [2]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
  [4]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3月.
  [5]卓泽渊.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制的社会[N].人民日报,2005-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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