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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哲学视角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9-25 19:10人气:
  内容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为哲学依据的、本质上是科学的和谐社会观。和谐社会是综合性和辩证性的概念,其表现自然是多维度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建立健全和谐社会的推动机制主要是完善非相融性矛盾的解决机制。解决和谐社会发展中的非相融性矛盾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和谐社会的价值理想是以共产主义为依据的,这就决定了和谐社会演进所遵循的路径和其中所体现的目标广度、深度不是静止的和僵化的,而是一幅无止境的动态上升的壮阔画卷。
  关键词:和谐社会 表现维度 推动机制 动态演进
  
  和谐社会思想,犹如一道永不褪色的光芒,穿越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发展至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内涵丰富、深入人心、影响广泛的综合性和辩证性的概念。积极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各阶层的共识。澄清在实践中对和谐社会的认识误区,建立健全和谐社会的推动机制,增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的自觉性和信心,都具有基础性作用。
  一、和谐社会的界定与价值
  将和谐社会理解为无矛盾、无差异的社会,是当前对和谐社会认识的主要误区之一。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来看,和谐与矛盾不是绝对对立的范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为哲学依据的、本质上是科学的和谐社会观。科学的和谐社会观遵循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主张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和谐观,否定绝对的、抽象的形而上学和谐观。两种和谐观对立的焦点,是在对矛盾的认识和与其相关的矛盾的解决方式和性质上。形而上学和谐观否定矛盾的客观性及其推动事物发展的积极作用,其所追求的和谐目标是低层次的和不可持续的,结果只能导致思想和认识的禁锢和僵化,阻碍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
  不能简单地将和谐视为毫无矛盾和差异。矛盾既可以成为和导致和谐的状态,也可以破坏和导致不和谐的状态,这要取决于矛盾的性质。按性质划分,矛盾有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非相融性矛盾和相融性矛盾。和谐社会就是要将对抗性矛盾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将非相融性矛盾转化为相融性矛盾,并以后者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的主要任务。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的社会,更不是人为地制造、扩大、激化矛盾的社会,而是一个对于客观存在的显化和潜在的对抗性和非相融性矛盾,有着高效的反馈、评估、控制和解决体系和机制,促进社会可持续地向更高水平发展的社会。和谐社会也不是完全消除差异的社会,这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一定限度和范围内的差异,可以丰富社会关系多样性,激活社会效率和活力,促进和谐社会健康发展。
  通过分析以上两种对立的和谐观,就不难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科学界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管而不死、放而不乱、和而不同、异而不乖,效率与公平(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等)相统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它使我们考察社会发展合理性的视域非常宽广,引发对真理性因素和价值性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相互作用进行深入而全面的反思。在这个过程中,使多学科、多视角、多领域、多层面的协调研究参与其间有了共同的平台,为探索标本兼治不和谐社会问题提供理性思路。同时,提出和践行和谐社会理念,有利于纠正社会实践中存在的片面和短视行为,对不合理、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达成共识并及时着手加以有效解决,促进人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和谐社会的表现维度
  和谐社会是综合性和辩证性的概念,其表现自然是多维度的。和谐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较之于以神为本和以物为本的观点,无疑是一个本质性飞跃。同时,由于它所讲的以人为本的人,彻底否定了人际的等级观念的合理性,所以与西方文艺复兴时期所讲的“以人为本”和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所出现的“以民为本”思想根本不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观由于建立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之上,因而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广泛性、全面性、可持续性的特点。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有着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这就为其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和高水平提供了无限空间,使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非相融性矛盾在完善自身社会制度范围内得到有效解决,不需要通过动荡和激烈的社会斗争形式来解决,从而使社会和谐发展的状态和趋势得以可持续地维持成为可能。通过反复实践和认识,我国发展了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和谐观,将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围绕和谐的核心和基本特征,和谐社会非常关注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社会发展,因而在各类层级主体的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分享发展成果等方面的分配状况是和谐社会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支柱。
  和谐社会表现的维度是多方面的,并且它们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辩证关系,因而构成了严密的有机整体。
  第一,各类主体之间的和谐。在社会的运行机制中,各种实践关系决定了各类主体之间复杂关系的内容与性质。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消灭了等级和阶级的差别,为各个领域消除滋生特权产生的土壤,体现公平、公正的理念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唯其如此,才能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利益分配关系、阶层关系、性别关系、代内关系、代际关系。这些关系又可进一步归纳为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和与之相应的思想关系。利益关系和思想关系是活跃的和敏感的因素,其复杂性不容忽视。因此,要通过实证研究,不断完善自动稳定器的内容、功能和覆盖面,防止劳动关系和其他人际关系的异化,增强社会主人翁责任感,充分发挥其改造世界、促进社会和谐的巨大本质力量。
  第二,空间发展状态的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的和谐观,就是要求各类层级主体的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分享发展成果等方面的分配状况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此,必须合理分布公共资源,促进城乡、区域等空间的共同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实现和推动以上两个方面和谐的难点之一是认识和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有效的解决办法之一是运用数理技术和分析软件发现事物内部要素和不同事物要素之间的数量关系,从中找准和谐状态与不和谐状态之间的临界点,以此制定出旨在推动和谐社会的操作性强的可行性措施。
  第三,人与自然的和谐。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不是人类中心主义。维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使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和能量交换保持良性循环状态,才能更好地满足人的价值需要。
  第四,发展成果的和谐。和谐社会的发展成果是全面的,进而是和谐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统一体。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性力量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建设物质文明,这是马克思主义重点论,必须始终坚持。但不能将此重点论错误地理解成一点论,导致无视社会发展的其它推动力量的积极作用,轻视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实际上,对于和谐社会而言,同物质文明建设一样,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三者应该协调发展,不能偏废。
  三、和谐社会的推动机制
  和谐社会的表现是多维度的,而非相融性的矛盾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实现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讲,建立健全和谐社会的推动机制主要是完善非相融性矛盾的解决机制。
  一是完善非相融性矛盾的反馈机制。确保包括非相融性矛盾内容及其形势评估在内等非相融性矛盾信息反馈机制的畅通性、高效率、准确度是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动力。为此,要使非相融性矛盾信息反馈的主体、渠道、方式和方法多样化。反馈主体多样化,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之义,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反馈渠道多样化,有利于强化非相融性矛盾信息反馈的高效率和真实性,为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提供条件。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形成多样化的非相融性矛盾信息反馈渠道的前景是广阔的。反馈方式的多样化,即非相融性信息反馈的载体多样化,可以满足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个性化需要。反馈方法的多样化实质上是认识方法多样化的体现,其必要性是由事物的多重属性和规定性所决定的。因此,反馈非相融性矛盾信息的方法不能停留和满足于定性方法,应该结合计量、统计、视图等其它方法,以形成全面的认识和反馈。
  二是完善非相融性矛盾解决机制。解决非相融性矛盾要兼顾效率、效果和长效性,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从解决手段上看,既要坚持“依法治国”,又要坚持“以德治国”。从解决主体上看,要形成党委、政府、群众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协调发展的局面。当前,我国要重视社会中介机构解决非相融性矛盾的不可替代作用,以此推动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沟通的能力和水平。因此,要在完善市场准入和淘汰机制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机构。从解决的方法论原则上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共同发展。之所以实行民主是必要的,不仅因为它是正确决策、有效解决矛盾的基础性环节,而且因为它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活动的愿望和要求,从而有利于实现人与社会的全面、共同发展。但仅仅有民主机制是不够的,也是不可行的。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充分考虑人的实践活动的社会性及其影响的溢出效应、绝对民主造成的偏好顺序悖论等。因此,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起始目标和终极目标,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也是必要的。共同发展是和谐社会的状态和目标之一,具有横向和纵向比较的双重内涵,后者有尤为重要。
  三是完善非相融性矛盾解决的评估机制。非相融性矛盾的解决效果和满意度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是人民关心的问题。要得到关于这些问题的满意答案,需要建立矛盾解决的评估机制,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环节。要及时发现偏离和谐目标的方向和程度,以便于有针对性地改变、调整、完善或敦促严格执行原有的解决方案。评估的主体和方法要合理。只有这样,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社会认可度才能达到较高水平,提高社会和谐层次也才有可靠依据。合理的评估主体,应该具备和非相融性矛盾事件没有相关利益关系、历史评估成果有较高水准、享有合法评估资格等条件。合理的评估方法,就是要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而且点面结合的评估要合理,并在评估中要有历史和发展的眼光,以克服使用单一方法的弊端,形成全面而客观的结论。为了形成合理的评估机制,还需要创造条件对其自身进行评估,以便更好地完善评估中的评估机制。
  四、和谐社会的动态演进
  解决和谐社会发展中的非相融性矛盾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如前所述,和谐社会的价值理想是以共产主义为依据的,这就决定了和谐社会演进所遵循的路径和其中所体现的目标广度、深度不是静止的和僵化的,而是一幅无止境的动态上升的壮阔画卷。
  和谐不能成其为自身的目的。否则,难以成为稳定发展的常态。要使和谐社会呈现可持续的状态和态势,就必须以发展为目标、动力和内容。阻碍科学发展的绝对的、静态的和谐是违背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由此可见,和谐社会的动态演进是客观和必然的。
  非相融性矛盾的不断产生和不断解决,推动着和谐社会的动态演进。其演进路径具有宏观和微观层面的两维性。宏观演进路径的总体方向是全面的否定之否定的循环上升。而微观演进路径的总体方向是和谐社会局部领域之间的相互促进,其具体路径却是复杂、多样的,甚至可能是失衡——平衡的演进路径,也可能是均衡发展的演进路径。
  沿着动态的演进路径,和谐社会的目标在广度、深度上就会有质或量的飞跃。在此,仅以经济利益差别形成的阶层结构为例:中间小、两头大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而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可以将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但这种目标是较低层次的,不具有终极价值,只能作为通往以共产主义为价值导向的高级和谐社会彼岸的桥梁之一。直到最终,阶层差别必然走向消亡。
  和谐社会的动态演进,不仅是必然的趋势,而且有着坚实的现实基础。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深入和范围的拓宽,主体深化了对事物发展规律的认识,并且据此丰富和提高自身的价值追求以及实现价值的方法,致使人在自然关系、社会关系和思想关系等方面获得的解放或自由程度逐步提高,其主体地位和本质力量也相应地进一步凸现。
  动态演进的趋势,决定了和谐社会兼具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特征。其现实性特征是指:由于解决了具体的非相融性矛盾,实体的和谐社会即成为完美和谐社会的一部分、一个阶段和近似体现。之所以如此,前者较后者相对稳定,而这种稳定受制于具体实践的条件、主体的综合素质等因素。而其理想性特征则是指:存在于主观概念中的完美和谐社会,始终是评价和建设实体和谐社会的参照系,不可能在某一实体和谐社会中得到完全体现。由此可见,现实性和理想性的两种特征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能促进主体保持永不满足、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进而成为提高和谐社会水平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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