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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对行政法的适用性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日期:2021-02-22 08:34人气:
  【内容摘要】我国行政法及民法规范适用存在一定区别,在适用民法及行政法时,应了解其各自功能,避免用错造成不利后果。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规范的必要性、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情况。
  
  
  【关键词】民法规范;行政法;法律适用
  
  
  法律体系中,行政法以及民法属于不同法律门类,但在具体案件适用中可能会存在一定联系。作为律师,如能熟知两者的关系以及差异,并将民法规范科学运用于现阶段行政法中,必能有所获益。在本篇文章中,笔者针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意义、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判断标准进行概述,与读者共同探讨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问题。
  
  
  一、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规范的必要性
  
  
  民法主要是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调整以及处理,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对司法精神的贯彻非常有利。从我国目前发展情况以及国情现状可以了解到,如果对行政法律的应用强调太多国家方面的观念,会极大削弱行政法对于一般民众的社会作用,不利于行政法在我国的实践以及落实。在市场经济发展快速的情况下,只有当公民的社会作用得到体现,才能更好地实现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的目的。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已贯彻了我国行政法着重强调的合作服务理念。现阶段,从行政法发展的趋势来分析,行政主体提供的服务就是行政法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要了解民法以及行政法的关系,应该依据平等公正原则进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民法一般原则可视情况适用于我国行政法。在行政指导以及行政合同中运用行政理念,对民法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大有一定效果,并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提供极大便利。另外,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规范,可以有效地减少甚至防止寻租行为的存在。一些行政部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制定了对自身发展比较有利的一些“特别”行政法,这就是人们经常提到的寻租行为,其具有强烈专制性,使得依法行政工作在进行中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行政人员的正常工作遇到障碍,如在行政审判制度中会产生较多不合理的因素。因此,在行政审批争议的事件中,需要先适用民法规范,也就是要重点强调民法规范的作用。可见,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规范研讨
  
  
  (一)判断标准
  
  
  很多学者认为,民法规范无法将其全部适用于我国行政法规中。具体的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是根据什么原则判断的,依然存在较大争议。目前存在的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有以下模式: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说,行政与民法从理论上应该遵循同样的规范,均符合公正原则,但是除了一般的财产关系之外,其余私法与公法关系之间的共通性相对较少。因此,本来只是以适用关系为目标而制定的民法规范,在部分区域是不适用的,无法类推民法规范可以适用于所有公法关系。这一论述以公法私法相对二元论为背景,从论述中通过了解两者的共通性,并对于适用以及专用性质予以区分。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只是以法律中涉及的财产内容适用判断的标准为主,言论有失偏颇,对我国的公私法共通性认识也存在欠缺;从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关系属性这两方面综合考量,有学者认为可以将行政法关系直接分为权力性法律以及非权力性法律的关系。笔者认为,若是没有特别的规定或是特殊的情况,以一般法原理以及一般法制度、法律技术性规范来进行判断,这两种法律关系都可以适用。通常来说,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原则上是将适用民法意思表示规定的情况排除,行政行为效力应该按照行政法本有瑕疵法则决定。针对行政上关于法律行为案件,非基于行政主体特殊地位的行政机关多是以私人立场为主进行意思表示的,其原则上是适用或类推适用于民法关于意思方面的规定以及与之对应的债权债务规定。可是在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中,必须从公正性、透明性、公共性、程序保障角度进行考虑,并对私法进行修正适用,其已经承认了非权力性的法律关系,其中类推可以适用民法规范。由于行政特殊性通常体现在第二种学说描述的权力性的法律关系之中,而从我国目前审判经验总结中发现,法院在适用民法规范时,其判断标准无明确规定或说明,但暗含标准是了解行政争议。之后法院明确其无行政的特殊需求或需要,并考虑是否适用或准用民法,主要是由于我国对法律规范公法以及私法属性无显著区分标准,也无法依照法律关系内容或性质进行归类。另外,我国的法院在适用时不加以说明,有时甚至会不引用详细民法规范内容,本质是将其当作常用原理或制度判定,其会认为行政无特别相反的要求,因此,一般性原理或制度可以在行政法的部分领域通用。
  
  
  (二)直接应用
  
  
  在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直接应用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另一种是适用法律制度。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是指诚实信用的原则,既需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秉公执法,也需要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有效结合,进行公平处理,并达到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标,将政府以及人民之间的矛盾快速化解,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得到体现。我国民法已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实施的基本原则。一般法律制度主要是民法中相关法律制度,可以适用于行政法,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于行政法与民法规范有共通法理,也就是说在一些案件处理中存在相通之处,因此,法院在使用民法规范的过程中,通过使用已经习惯的法律制度内容,有效解决部分行政纠纷。法律技术性规定同样能直接适用于行政法执行,如在行政裁判中,法律技术有约束,一般适用的是民法规定的期间计算标准进行处理。
  
  
  三、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性探讨
  
  
  (一)民法规范的债权合同担保权在行政法中适用
  
  
  要了解民法规范中的合同担保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首先就应明确民法债权关系以及行政法债权关系之间的联系,这两者存在相似或共同之处,民法债权以及行政法债权关系的根本性质是一致的,因此,民法规范中,合同担保权也同样适用于对行政法债权关系的处理。由于行政法债权关系在公法权利范围内,担保权是债权关系的附属权利,因此,也可以将其划归到公法权利范围内,这就保障了担保权可以在行政法中具有强制力,一般可以在行政权力下强制完成对债权关系的处理。
  
  
  (二)民法规范的合同履行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
  
  
  行政法债权合同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共同承担金钱债务的现象,这种情况在民法规范中也同样存在,但是行政法中关于连带债务问题的处理没有对应的条例规定,在这种背景下,民法规范中的合同规范就可以在行政法中适用,起到完善以及弥补行政法功能的作用。可是由于行政法中,债权关系因公法因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在适用性方向上,无法适用于行政法当中。
  
  
  (三)民法规范的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在行政法中适用
  
  
  行政合同条款中一般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在行政法的合同中有一定的优先权。例如,在变更合同以及合同解除方面,这部分要求与一般合同不同,但是行政合同优先权益的应用前提是保障双方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得到良好的应用效果,这一点与民法规范合同实行相同,因此在债权合同的签署中,民法合同原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于行政法合同当中。
  
  
  四、结束语
  
  
  法律可以保护国家尊严以及人民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法律运用中,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性方面的研究以及探讨,不同学者的意见也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对其适用性质进行探讨,并明确其判断标准,使得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更加准确,避免审判失误。法律人员要做到以上这些,应了解民法规范以及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内容,不断总结实践及以往经验,科学地判断案件中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情况,保障裁判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王贵松.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法学家,2012(04):40-53.
  
  
  [2]常宇.民法与行政法中的民事主体协调统一的必要性[J].社会科学研究,2000(03):64-65.
  
  
  [3]杨登峰.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为路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04):80-84.
  
  
  [4]何渊.OntheSuitablenessofCivilLaw’sStandardforAdministrativeLaw%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J].南京社会科学,2017(07):69-73.
  
  
  作者:朱志强 单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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