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进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9-25 19:10人气:
【摘要】论述了政府应当通过树立科学执政理念、完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尽快完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完善和推行劳动标准等方面的建设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进程。
关键词:劳动关系,政府作用,和谐社会
一、引言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一般担负着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和公共部门的雇佣者的角色。这对我国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快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乃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具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
劳动关系双方由于利益诉求不同,必然地会发生利益分歧。同时,由于双方地位差异较大,强弱分明,如果任由双方自行解决自己的利益冲突,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剧烈的冲突,从而导致社会的动荡。我们不能“克隆”西方国家已经走过的那种由动荡达到相对平衡的过程,我们应当也有能力避免这样的过程。实现这一目的的唯一途径,就是政府适当介入劳动关系。
二、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进程中的政府作用
1、树立科学执政理念
执政理念是执政党对于执政活动及其执政规律方面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是指导其执政实践活动的根本原则,它贯彻和体现在执政的目的和任务、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基础等各个方面,决定着执政活动的总体方向和最终成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劳动关系方面,就是要使广大群众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主体,再具体点,就是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医疗条件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投入,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
2、完善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
法律调整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调整方式,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政府首先要完善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以法律规范保障和促进和谐。《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的十多年来,我国在劳动保障立法、执法、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机构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发展,初步建立起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无论是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次上看,三个层次都有不同的问题,都不够完善。宏观上,劳动保障法律不完善,中观上,劳动关系的自我协调机制没有发挥有效作用,微观上,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基础缺失。因此,政府应加强这三个方面的法制建设进程,尽快完善我国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
3、发挥政策解决劳动关系中突出问题的作用
下岗和再就业政策,是我国政府发挥政策作用,解决劳动关系中阶段性突出问题、难点问题的一个比较典型的具有说明力的案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原国有、市属集体企业中的冗员问题逐步由“隐性”走向“显性”,并成为当时改革继续深入的一个瓶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了当时劳动关系中的阶段性突出问题。直接解除这些人员的劳动关系,必将引发社会混乱并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因此,通过制定下岗和再就业政策,逐步解决,成了当时的最佳决择。目前,对因下岗而失业的人员,要继续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这些人员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加强职业指导,提高其再就业能力;二是通过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其自主创业;三是实行就业援助计划,对特殊困难失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消除“零就业家庭”;四是落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进行社会帮扶,确保其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4、通过劳动标准引导企业自律
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如文字描述)或者以定量形式(如数据、图表)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它涉及劳动领域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并决定,或由有关方面批准,以多种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我国历来重视劳动标准建设工作,在劳动标准建设方面也取得了较大成果,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纵向上包括国家级、行业级、地方级、企业级劳动标准和横向上包括就业标准、劳动条件标准、劳动关系调整标准、职业技能开发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社会保险标准、劳动行政管理标准在内的劳动标准体系结构。劳动标准在调整劳动关系时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5、推动工会在集体协商中发挥作用
集体谈判制度是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最基本和主要的制度,集体谈判在我国目前一般称为“集体协商”,集体协商达成的协议,就是集体合同。目前,我国存在二个层面上的协商制度,一是政府层面上的三方协调机制,三方协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信息沟通和交流,并未真正起到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二是企业层面上的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产物就是集体合同。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有效集体合同在70万份以上,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集体合同也超过55万份,但还几乎没有集体协商或集体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案件,更没有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争议案件,说明还不存在真正利益协商和调整,还没有形成有效机制。
6、加强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执法疲软,是导致企业违法行为增多,进而劳动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劳动保障执法疲软,究其原因,大抵有四:一是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和装备不到位。二是劳动保障执法的手段不多。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有时是严重违法行为,只能采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形式,最多也只能是罚款。三是部分领导对劳动保障工作不够重视,常有执法时说情、打招呼现象,挫伤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四是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不明确,执法不执法一个样,导致大多数执法人员有“多做不如少做”的推卸责任思想。
7、改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按照我国目前的劳动保障管理体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劳动者很少拿起劳动争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一裁二审”的处理体制耗时长,劳动者拖不起;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基本采用民事案件审理规则,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三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天的规定,导致劳动者维权程度有限;四是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无法使用财产保全措施,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时很难得到实现。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由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上述问题,最终申请仲裁者不足1/10。为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改进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三、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面临着包括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等诸多困难,在劳动关系领域也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来解决这些劳动关系领域的不和谐问题。政府应当通过以下方面的建设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进程:树立科学执政理念;尽快完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继续发挥政府政策作用,解决劳动关系中阶段性突出问题;完善和推行劳动标准,引导用人单位向自律转变;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工会作用发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打击违法行为;改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丁胜如.社会转型期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J].中国工运,2006-01.
[2]丁元竹.建设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J].工运论坛,2005-04
[3]李凌云.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筑[J].工会理论研究,2004-04
关键词:劳动关系,政府作用,和谐社会
一、引言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一般担负着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和公共部门的雇佣者的角色。这对我国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快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乃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具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
劳动关系双方由于利益诉求不同,必然地会发生利益分歧。同时,由于双方地位差异较大,强弱分明,如果任由双方自行解决自己的利益冲突,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剧烈的冲突,从而导致社会的动荡。我们不能“克隆”西方国家已经走过的那种由动荡达到相对平衡的过程,我们应当也有能力避免这样的过程。实现这一目的的唯一途径,就是政府适当介入劳动关系。
二、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进程中的政府作用
1、树立科学执政理念
执政理念是执政党对于执政活动及其执政规律方面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是指导其执政实践活动的根本原则,它贯彻和体现在执政的目的和任务、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基础等各个方面,决定着执政活动的总体方向和最终成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劳动关系方面,就是要使广大群众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主体,再具体点,就是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医疗条件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投入,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
2、完善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
法律调整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调整方式,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政府首先要完善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以法律规范保障和促进和谐。《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的十多年来,我国在劳动保障立法、执法、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机构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发展,初步建立起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体系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无论是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次上看,三个层次都有不同的问题,都不够完善。宏观上,劳动保障法律不完善,中观上,劳动关系的自我协调机制没有发挥有效作用,微观上,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基础缺失。因此,政府应加强这三个方面的法制建设进程,尽快完善我国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
3、发挥政策解决劳动关系中突出问题的作用
下岗和再就业政策,是我国政府发挥政策作用,解决劳动关系中阶段性突出问题、难点问题的一个比较典型的具有说明力的案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原国有、市属集体企业中的冗员问题逐步由“隐性”走向“显性”,并成为当时改革继续深入的一个瓶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了当时劳动关系中的阶段性突出问题。直接解除这些人员的劳动关系,必将引发社会混乱并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因此,通过制定下岗和再就业政策,逐步解决,成了当时的最佳决择。目前,对因下岗而失业的人员,要继续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这些人员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加强职业指导,提高其再就业能力;二是通过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其自主创业;三是实行就业援助计划,对特殊困难失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消除“零就业家庭”;四是落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进行社会帮扶,确保其最基本的生活条件。
4、通过劳动标准引导企业自律
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如文字描述)或者以定量形式(如数据、图表)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它涉及劳动领域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并决定,或由有关方面批准,以多种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我国历来重视劳动标准建设工作,在劳动标准建设方面也取得了较大成果,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纵向上包括国家级、行业级、地方级、企业级劳动标准和横向上包括就业标准、劳动条件标准、劳动关系调整标准、职业技能开发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社会保险标准、劳动行政管理标准在内的劳动标准体系结构。劳动标准在调整劳动关系时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5、推动工会在集体协商中发挥作用
集体谈判制度是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最基本和主要的制度,集体谈判在我国目前一般称为“集体协商”,集体协商达成的协议,就是集体合同。目前,我国存在二个层面上的协商制度,一是政府层面上的三方协调机制,三方协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信息沟通和交流,并未真正起到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二是企业层面上的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产物就是集体合同。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有效集体合同在70万份以上,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集体合同也超过55万份,但还几乎没有集体协商或集体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案件,更没有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争议案件,说明还不存在真正利益协商和调整,还没有形成有效机制。
6、加强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执法疲软,是导致企业违法行为增多,进而劳动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劳动保障执法疲软,究其原因,大抵有四:一是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和装备不到位。二是劳动保障执法的手段不多。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有时是严重违法行为,只能采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形式,最多也只能是罚款。三是部分领导对劳动保障工作不够重视,常有执法时说情、打招呼现象,挫伤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四是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不明确,执法不执法一个样,导致大多数执法人员有“多做不如少做”的推卸责任思想。
7、改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按照我国目前的劳动保障管理体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劳动者很少拿起劳动争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一裁二审”的处理体制耗时长,劳动者拖不起;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基本采用民事案件审理规则,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三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天的规定,导致劳动者维权程度有限;四是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无法使用财产保全措施,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时很难得到实现。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由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上述问题,最终申请仲裁者不足1/10。为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改进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三、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面临着包括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等诸多困难,在劳动关系领域也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来解决这些劳动关系领域的不和谐问题。政府应当通过以下方面的建设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进程:树立科学执政理念;尽快完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继续发挥政府政策作用,解决劳动关系中阶段性突出问题;完善和推行劳动标准,引导用人单位向自律转变;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工会作用发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打击违法行为;改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丁胜如.社会转型期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J].中国工运,2006-01.
[2]丁元竹.建设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J].工运论坛,2005-04
[3]李凌云.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筑[J].工会理论研究,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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